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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市属执收单位《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领用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6日

各市级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税〔2017〕3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及财政票据管理,现就2024年度市属执收单位《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领用证》(以下简称《登记领用证》)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持有有效《登记领用证》的市属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市属执收单位”)。

  二、年审办理单位

  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以下简称“收付中心”)为市属执收单位《登记领用证》的年度审验办理单位。

  三、年审内容

  (一)《登记领用证》中单位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

  (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财政票据等变化情况。

  (三)机构及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变化涉及财政票据的清理情况。

  (四)其他情况。

  四、所需提交的资料

  (一)《登记领用证》年度审验申请表(详见附1);应当销毁未使用财政票据的,需填报《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未使用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详见附2)。

  (二)《登记领用证》原件。

  (三)有效期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变化等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机构合并、分设、撤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年审时间和地点

  2024年10月21日至12月15日

  周一至周五:9:00—11:30; 13:00—16:30

  地点:上海市陆家浜路1054号300室、303室

  联系电话:63760792(300室)

  63779717(300室)

  63770963(303室)

  63778112(303室)

  六、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年审,未通过年审及逾期未参加年审的单位,其持有的《登记领用证》失效。

  (二)填写上述相关表格时,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标准等,应以最新《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查询路径:上海市财政局网站—专题—热门专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为准;目录公布以后发生收费项目、标准等事项调整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三)请在“上海市财政局网站”下载填写最新版的年度审验申请表和票据销毁申请表。

  (四)各区属执收单位的《登记领用证》年审工作,按照各区财政局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附:1.《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领用证》年度审验申请表(表1、表2)

  2.《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未使用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