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方机构参与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热点问题的解答
第三方机构如何参与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预算绩效评价主评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针对第三方机构关心的25个热点问题,市财政局根据《上海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沪财绩〔2021〕25号)(以下简称《委托办法》)、《上海市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财发〔202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市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质量考核办法(试行)》(沪财绩〔2021〕24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相关规定集中解答如下:
1.问:关于第三方机构可以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内容?
答:根据《委托办法》第7条规定,第三方机构可以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
(二)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
(三)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
(四)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
同时,根据《委托办法》第9条规定,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预算部门或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要严格限定各方责任,第三方机构仅限于协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2.问:关于第三方机构参与本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途径?
答:按照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预算绩效管理服务(除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根据《委托办法》第12条和《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定点供应商招标,中标第三方机构纳入上海政府采购平台电子集市,委托方按规定程序在电子集市定点供应商中选择第三方机构。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预算绩效管理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直接确定第三方机构。
有意承接本市预算绩效评价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按规定参与相应品目定点供应商招标或具体项目招标。
3.问:关于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应满足的条件?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力量、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完备,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保密管理、业务培训等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信誉,3年内在预算绩效评价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问:关于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的内容?
答:根据《委托办法》第13条规定,委托方或预算绩效管理对象与第三方机构或其所安排的工作人员存在可能影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公正性、独立性情况的,委托方应要求第三方机构在接受委托、安排工作人员时进行主动回避或按要求合理安排工作人员。
5.问:关于预算绩效评价主评人的设立条件?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应当设立绩效评价主评人。绩效评价主评人由第三方机构根据以下条件择优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与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相适应的学历、能力;
(三)具备中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内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四)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从事预算绩效评价工作3年以上;
(五)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解、项目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逾5年。
6.问:关于绩效评价主评人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职责?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绩效评价主评人应当加强对所负责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的控制,全面落实执业规范与流程控制要求,在评前调研、方案制订、报告撰写、专家评议、沟通协调等主要环节发挥主导作用。绩效评价主评人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7.问:关于第三方机构在财政部“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填报信息的途径?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第三方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的有关规定,统一在财政部门户网站(http://www.mof.gov.cn)主页“专题专栏”中的“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上填报相关信息,或直接登录网址http://tybb.mof.gov.cn填报相关信息。
8.问:关于第三方机构填报的信息内容?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从事预算绩效评价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本市有关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录入机构信息、主评人信息、内部管理制度、不良诚信记录、主要绩效评价业绩等信息。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其录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9.问:关于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禁止行为?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转包;
(二)未经委托方同意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三)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四)出具本机构未承办业务、未履行适当评价程序、存在虚假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评价报告;
(五)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备条件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10.问:关于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的拟定要求?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第三方机构应当加强与委托方及被评价对象的沟通,在调研、全面了解被评价对象相关情况和委托方意图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拟订科学可行的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人员配置、时间安排、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方法、指标体系、评价标准、样本确定、调查问卷、资料清单以及工作纪律等要素。
11.问:关于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的评议要求?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第三方机构可以组织评议专家组对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的有效意见完善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第三方机构未组织对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进行评议的,应当将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报送委托方审核确定。
评议专家组一般应当由委托方代表、第三方机构代表、预算绩效评价专家、被评价领域行业专家等共同组成。
12.问:关于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撰写要求?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第三方机构在完成相关评价工作后,按照规定要求和文本格式,撰写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初稿,力求做到逻辑清晰、内容完整、依据充分、数据详实、分析透彻、结论准确、建议可行。报告应当重点反映投入的产出和效果、既定目标的实现程度、组织实施方式是否需要完善、预算规模和结构是否需要调整等内容。
13.问:关于对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评议要求?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初稿撰写完成后,第三方机构应当书面征求被评价对象和委托方的意见。委托方或被评价对象可以组织评议专家组对评价报告进行评议,向第三方机构反馈书面意见。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反馈的意见逐一核实,逐条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并根据反馈的有效意见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修改。
14.问:关于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出具要求?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第三方机构应当指定内部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门人员,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进行内部审核。经内部审核通过的评价报告,由该项目主评人签名,加盖第三方机构公章后,形成正式评价报告,提交委托方。第三方机构及其签名的主评人应当对所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5.问:关于预算绩效评价报告信息的上传要求?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第三方机构在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后,应当按照财政部和本市有关要求,通过信息系统上传预算绩效评价报告有关信息。
16.问:关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资料的归档要求?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第三方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根据合同确定的归档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对评价业务资料进行建档、存放、保管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
第三方机构归档资料主要包括立项性材料(业务约定书、委托评价业务合同等)、证明性材料(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基础数据报表、数据核查确认报告、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及附件、调查问卷等)、结论性材料(评价报告、被评价项目单位和委托方的反馈意见、评价工作组的说明等)、财务性资料(服务费入账凭证、发票等)。
17.问:关于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保密及保护信息安全的要求?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有权拒绝项目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根据《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评价工作及评价报告涉及的信息资料负有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未经委托方及其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公开评价报告和相关文档资料。
18.问:关于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情况;
(二)第三方机构录入信息的情况;
(三)第三方机构的评价报告信息上传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主评人的评定管理情况;
(五)第三方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六)第三方机构对分支机构实施管理的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相关的其他情况。
19.问:关于财政部门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
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由市财政局或各区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定向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第三方机构的日常监管事项,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各区财政局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并实行查前公示。
20.问:关于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执业质量监督检查的具体方式?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财政部门可以对第三方机构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将有关材料调到本机关或者检查人员办公地点进行核查。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要求第三方机构和主评人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和核实有关情况。
21.问:关于第三方机构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要求?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22.问:关于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预算绩效管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的范围?
答:根据《考核办法》第2条规定,依法设立并向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纳入考核范围。
23.问:关于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预算绩效管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的方式?
答:根据《考核办法》第3、4条规定,由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质量实施年度考核。考核以上海市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为基础,结合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报送的相关考核数据,综合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24.问:关于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预算绩效管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的具体内容?
答:根据《考核办法》第6条规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管理、预算绩效评价服务质量、参与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工作情况、财政监督检查情况四个方面。
(一)基础管理:主要对第三方机构的执业管理基础和执行财政部、市财政局相关规定的总体情况进行考核,包括人员配置、制度建设、信息填报、参与培训等4项考核指标;
(二)预算绩效评价服务质量:主要对第三方机构向委托方提供的预算绩效评价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包括业务质量、组织管理2项考核指标;
(三)参与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工作情况:主要对第三方机构参与市、区财政部门推进的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工作相关情况进行考核;
(四)财政监督检查情况:主要对财政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情况进行考核。
25.问:关于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预算绩效管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的结果应用方式?
答:根据《考核办法》第8条规定,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的年度考核结果。各级财政部门结合考核结果加强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