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18〕8号】规定: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并通过一科考试的,由市财政局统一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学分所属年度为考试年度。您不需要办理抵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