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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财务记账凭证已经过了十年保管期,且公司已经倒闭,是否有指定地方处理?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4日

1、根据财政部《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3号)有关规定,第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与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不一致的,按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即2016年1月1日起,企业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30年。第二,如果2015年12月31日前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确定销毁或继续保管。确定销毁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确定继续保管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第三,未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划定保管期限。所以,按原《管理办法》已到保管期的会计凭证,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进行鉴定后确定销毁或继续保存。如鉴定为销毁的,应按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程序销毁。

2、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种植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所以,如果公司倒闭,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