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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后,企业的会计档案还需保留多久?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6日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同时,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请按照上述规定保管企业清算前形成的会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