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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信息

访谈时间:2020年5月29日(周五)14:00-16:00
访谈嘉宾:胡越川
嘉宾简介:疫情期间中小企业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访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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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网友王青提问: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出租门店可以按1%缴纳增值税吗?

[胡越川]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主持人]

网友胡小姐提问:我们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前我公司选择了5%差额缴纳增值税,请问,可按1%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胡越川]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得按差额依1%缴纳增值税。

[主持人]

网友Helen提问:老师,请问有个别客户不接受我方开具的1%增值税发票,有没有其他的方式可以享受这个优惠政策?有没有更直接的应交税可以免税的政策?谢谢

[胡越川]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注明征收率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计算的税额申报。如果开具注明征收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3%计算的税额申报。

[主持人]

网友rambo提问: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到什么时间为止?享受优惠政策,是自动认定,还是需要税务机关认定,或是需要什么认定手续?

[胡越川]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指:“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他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如果属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栏次,选择对应的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免税销售额金额。自2020年4月23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如果属于享受将按1%缴纳增值税优惠的,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一、减税项目”栏次,选择对应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减征的税额(按2%计算的部分)。

[主持人]

网友刘成提问:我公司属于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今年1季度享受了免税。预计2季度销售额合计35万元,其中有11万元属于提供生活服务取得可以免税,请问还有24万元未超过30万元,也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胡越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超过30万元的应全额计算应纳增值税。季度销售额包含免税销售收入。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你公司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11万元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由于你公司2季度销售额合计超过了30万元,其余24万元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主持人]

网友朱先生提问:我公司出租街面房,已于去年与租户签订出租协议。今年约定免收租户2个月的租金。请问,我公司免收的租金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胡越川]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不用缴纳增值税。

[主持人]

网友财务张提问:如果我公司既符合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条件,也符合一般企业留抵税额退税条件,请问,应该按照哪项规定退税?可以任意选择适用吗?

[胡越川]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9年4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在8号公告执行期间内,你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适用上述两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在8号公告规定政策到期前,建议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在8号公告规定政策到期后,可以继续按39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主持人]

网友虚以涵提问:请问胡老师,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缴税。2020年4月份销售额是32万元,其中开具了几张征收率为3%的普通发票。如果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发票,还是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申报缴纳增值税?

[胡越川]

在复工复业政策实施期间,本市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一是今后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二是如果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按3%申报缴纳增值税。

[主持人]

网友财务1985提问:胡老师,是否可以梳理一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吗?感觉规定较多有点搞不清楚。

[胡越川]

确实如此。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按月申报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申报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者30万元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在复工复业政策实施期间,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比如,小规模纳税人首先可以享受起征点优惠,销售额未超过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如果销售额超过起征点,但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以及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所提供的服务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的,则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

[主持人]

网友张婷婷提问:本单位近期准备销售旧车,请问是按2%,还是1%,或者0.5%计算缴纳增值税?

[胡越川]

如果贵单位属于一般纳税人,购置乘用车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销售时按3%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购置时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销售时应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如果贵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复工复业政策实施期间,销售时可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贵单位是二手车经销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购的二手车,可按0.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主持人]

网友汤先生提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减按1%缴纳增值税政策,但由于销售方坚决要求3%专用发票,所以我们打算放弃减免税。请问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

[胡越川]

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持人]

网友徐哲提问:我是本市一家二手车经销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期打算将一辆公司自己使用的2012年购入的轿车进行销售,该车购入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请问我公司销售该车,是否可以依简易办法按0.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胡越川]

《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只有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才可依简易办法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你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不属于17号公告规定的销售收购的二手车,不能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你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年购入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车辆,仍可以适用简易办法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主持人]

网友罗娟提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收取处理费用,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河流。请问我公司业务应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率,能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胡越川]

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你公司处理污水后直接排入河流,未产生货物,按照上述规定,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你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如符合要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主持人]

网友吴经理提问:我公司是2019年9月成立的一家服装生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至12月销售额为283万元,今年1至5月份预计销售额为52万元。我公司能否现在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胡越川]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你公司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所属期应税销售额合计335万元(=283+52,按照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年应税销售额为447万元(=335/9×12),符合转登记条件,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今年以后月份转登记时按照上述原则计算销售额确认。

[主持人]

网友李咏梅提问:请问老师,我们是一家从事企业培训的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有个别客户要求我公司就部分线上培训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可以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培训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培训收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胡越川]

首先,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可以销售免税优惠。其次,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三,你公司按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你们可以就培训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应当注意的是,但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主持人]

网友王君提问:我们碰到问题是,房产是国有的,二房东不是国有企业,不给我房租减免,找谁可以解决?

[胡越川]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的相关规定,一是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二是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三是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建议你们向所在地政府反映,协调解决。

[主持人]

网友陆怡提问: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缴纳增值税的政策何时会结束呢?

[胡越川]

根据《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主持人]

网友郑飞提问:请问购买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也没有金额的要求,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胡越川]

依据现行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享受上述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应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主持人]

网友陈晟提问:我公司以及公司员工今年2月发生向疫情地区捐赠物资的情形,请问明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处理?

[胡越川]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主持人]

网友会计刘提问:我们是广告公司,疫情期间可以减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胡越川]

可以的,具体规定是: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对已征的按照规定应予免征的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费或予以退还。

[主持人]

网友晶晶提问:老师,听说有些企业的亏损弥补期限延长了,能够介绍一下吗?

[胡越川]

一般企业亏损弥补期限为5年。以下情形亏损弥补期限可以超过5年:一是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企业,弥补期限延长到10年;二是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和电影行业,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