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有效降低行政行为法律风险,市财政局出台《上海市财政局法制审核工作规程(试行)》。
《规程》一是明确法制审核范围,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决定和合同纳入应当提交法制审核并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书的范围,区别于其他会办会签事项,通过科学界定审核范围,力求在质量和效率间达到平衡。二是强化审核要求和审核内容,针对各审核事项明确前置程序和报审材料,新增规定初审发现材料不齐或未经相关程序的,应当根据书面清单要求予以补正。三是严明审核程序和审核期限,规定应预留审核时间,保证在报请局领导审定或局务会议审议之前提交法制审核,切实发挥法制审核的决策参考作用。
下一步,市局将按照新的工作规程开展法制审核工作并启用法制审核意见书,聚焦审核重点,充分揭示法律风险,强化法制内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