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长《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府〔2023〕63号)、《关于本市继续实施调整后的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沪府〔2023〕14号),继续实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本市土地继续分为五个纳税等级,并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定税额最低标准执行;对本市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在国家授权范围内继续按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上限执行。
上述政策是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在本市实施的,与原规定相比,实施新政后,本市土地分为五个纳税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分别为15元、10元、6元、3元和1.5元,整体降幅近50%。本市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从20%调整为30%(即从按房产原值的80%计算缴税调整为按房产原值的70%计算缴税),整体税负下降12.5%。政策实施至今,总体情况平稳有序,有效降低了企业持有房产和土地的成本,切实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总体达到了税收政策的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