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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财政局为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立规

文章来源:黄浦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8日

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黄浦区财政局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目录、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

一是界定政府购买服务概念。即区各行政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二是规范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本区各行政机关,承接主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个人等。

三是明确购买内容和目录。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其中区财政局制定区级层面指导目录,区各部门制定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新增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明确了6类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四是严格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做到“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预算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应承担的经费列入下级单位预算,不得将行政机关履职所承担的经费列入事业单位预算。购买主体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的运用,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等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