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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注册会计师编造会计报表、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案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0日

【基本案情】

A事务所接受B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对被裁定破产清算的B公司的2017年4月30日资产负债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0年6月出具了审计报告,对B公司审计基准日的净资产金额做出调整并予以确认。举报人向上海市财政局提出举报,认为上述审计报告内容不实,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规定。

经查,认定报告存在的问题主要为:

(1)注册会计师殷某为B公司编造2017年4月30日资产负债表,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

(2)A事务所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

 

【处理结果】

(一)执法程序。按照公开透明、充分沟通的原则,上海市财政局对A事务所及涉案注册会计师先后实施了检查通知、调查取证、征求意见、处罚告知等法定程序,并送达了处罚决定。同时,也进行了证据研究、问题定性、内部复核等内控程序。

(二)处罚决定。2022年2月,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上海市财政局给予注册会计师殷某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A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王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中,A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殷某编造虚假的财务报表,且主任注册会计师兼复核人员王某也未发现审计依据不实情况,导致不实报告的出具。现实中,部分注册会计师为了某些特殊目的和报告的顺利出具,编造了作为审计依据的报表数据,严重违背了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事务所在出具报告时追求数量和速度,忽视对审计依据的真实性认定,也反映出事务所复核环节的疏漏和内控制度的不完善。本文通过对本案例解读和分析,提出如下建议:

1. 加强监管力度,引导事务所加强职业道德体系建设

2. 抓牢审计证据,督促事务所完善并落实内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