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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中实行货物及其售后服务分离式采购的建议

文章来源:办公室转载  |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2日
建议
  采购货物中要求附带若干年限的售后服务这一规定,是对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但是,和普通消费者购买单件商品相比,政府部门经常发生的是大批量的集中式采购,当积累到一定数量时,会出现采购行为不经济的现象。另一方面,在实际使用中一旦遇到故障或问题,由于售后服务对接不畅、上门服务不及时等原因,多数使用单位或部门为了不影响日常工作,不得不选择其他快捷方式予以解决,因此发生额外费用,造成重复性支出。
  根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政府采购实践,提出如下建议:
  将“货物类”采购中的售后服务部分分离出来,在“服务类”采购类别中予以单独设立。政府采购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售后服务供应商。
  实施该措施的预期好处:
  一、不带任何附加条件的“裸机”与市场上的其他同类产品可进行阳光下的价格比对,高低优劣一看即明白,可一定程度解决政府采购货物价格虚高的问题。
  二、售后服务采取招投标模式,政府采购主管单位可对中标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动态跟踪监管,使得服务质量有保障,政府行政效能得到提高。
  

 

  

复文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采购中实行货物及其售后服务分离式采购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建议将电子集市中货物的售后服务部分分离出来,在“服务类”采购类别中予以单独设立,以使货物价格与市场上的其他同类产品可进行比较,一定程度解决政府采购货物价格虚高的问题,这也是我局近年来重点关注和正在着力优化改进的一项工作内容。我局针对电子集市中价格偏高等问题,已经实施了相应的措施,使上述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
  一、近几年的工作探索与完善
  2009年7月,全市一体化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集市采购正式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政采网”)上运行。在电子集市建设与推广运用过程中我们边探索边改进,把设计理念的创新和“制度加科技”相结合,取得了一些成效,也得到了中纪委等方面的肯定。
  (一)采购效率明显提高
  本市的电子集市采购是将标准较统一,采购金额小,但采购频率较高的产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产品,中标产品进入电子集市由预算单位按需选择。经过几年的运行,电子集市采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可以概括为:“商品范围逐步拓展、采购金额快速增长、采购效率明显增强”。集市采购产品的采购时间从以前一个多月减少到最快当天,采购效率明显提高,基本解决了采购效率低的问题,得到了预算单位的普遍认同。
  (二)监管措施不断完善
  随着预算单位对电子集市采购的需求日益多样化,作为监管部门,我们在推广与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分析研究,继续扩展电子集市采购品种产品,同时对电子集市采购的商品价格与供货商的监管措施不断完善,并通过以下措施防止电子集市产品的价格虚高:
  1.在电子集市采购中,产品的中标价设定为最高限价,并要求中标供货商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情况下及时调整集市产品的价格。
  2.为进一步取得更低的价格,电子集市采购设置了议价、团购、反拍三种竞价手段,预算单位应采用上述竞价手段向供货商进行竞价,以进一步获取价格上的优惠。
  3.为了更有效地管理电子集市的供货商,我们已经在2012年探索引入协议供货产品第三方价格评估机制,对电子集市产品的价格做出合理的评估,以促进供货商进一步降低电子集市产品的价格。
  二、监管工作面临的挑战
  虽然我们对电子集市一直在不断予以完善和优化,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关注度的提高,电子集市工作确实尚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实际监管工作还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难题:
  (一)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基础数据无法有效采集和获取
  由于目前市场上产品销售手段繁多,其价格也参差不齐,差异很大,要对电子集市供货商的价格进行监管,首先需要获得市场产品的平均价格信息作为对比的依据,但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市场平均价进行明确的解释和定义,也没有任何一个管理部门来发布市场价格信息,财政监管部门难以取得既权威又准确的市场平均价格信息。而我们正在探索引入的协议供货产品第三方价格评估的结果是非官方的信息,只能作为对电子集市产品价格监管的参考依据,不能作为对供货商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部分供货商的经营缺乏诚信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任重而道远,由于部分供货商过多地关注产品利润,自身缺乏诚信经营的理念,使得部分供货商在电子集市中的行为缺乏诚信制约。按照《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规定,供货商应按照市场价格的变动及时更新产品的价格。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个别供货商没有自觉按照规定要求及时调低电子集市产品的价格。
  (三)电商快速发展对电子集市形成的影响
  近年来,由于网络及信息化的普及,电商得到了快速发展,由于其促销手段多样化,其产品的价格也较低,既对传统的销售市场也对电子集市产生了较大的冲击。由于公众对电子集市的关注往往偏重于价格的比较而忽视产品的具体配置和提供的售后服务,因此反映电子集市产品价格偏高的情况较多。
  三、目前已经采取的一些措施
  为了更好地实现电子集市采购快捷、透明、价优的特性,我局已采取了一些措施,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在部分产品中实行服务与产品的价格分离
  我们对电子集市中部分价格比较低、技术比较成熟,市场上已经较为普及的通用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等),在招标时已经将国家强制要求的质量保证期以外的售后服务的价格从产品报价中分离出来,并且要求将质保期延期所另外支付的费用明确标示,让各采购人根据自身使用要求自行选择是否延长质保期,使产品报价更为透明,便于比较。
  (二)逐步引进电商进入政府采购领域
  为进一步降低集市采购价格,我们已经在硒鼓、粉盒的集市采购中试点引入电商参与竞争。2014年进行了两次采购,引进了晨光、史泰博、1号店和京东4家电商。第一次电商提供的入围产品约3200款,第二次约入围7500款。部分电商提供的一些产品价格比传统厂商低10%左右,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硒鼓、粉盒的价格,方便了预算单位选购。2015年,我们又逐步扩大电商引进范围,正在照相机和摄像机的集市采购中进一步引入电商。
  (三)进一步健全价格评估机制
  在进一步完善第三方价格评估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作用,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各级集采机构的采购价格信息和市场产品的价格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动态发布与管理电子集市产品的价格信息,并以此作为专家在评标时对投标价的高低进行评判的参考标准、采购人与供货商竞价的参考标准、督促供货商定期调整电子集市产品价格的参考依据以及预算单位编制预算的参考标准。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供货商诚信体系建设
  为进一步配合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了电子集市供货商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完善供货商价格更新机制。为了进一步督促供货商按照市场价格的变动及时调低价格,增设供货商定期更新价格功能,对价格变动较大的产品促使供货商及时调低价格。二是建立对供货商的评价机制。增设了预算单位对供货商的评价功能,预算单位在验收环节必须对成交的每个供货商做出评价。三是建立供货商退出机制。对未及时调整价格和存在不良行为的供货商,将记入诚信档案体系,作为今后招标评审时对投标供货商进行综合评分的参考依据,并对供货商实行优胜劣汰管理,对诚信记录差的供货商必须退出政府采购。
  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我们也将努力增强服务意识,积极研究新情况,探索改革新路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促进和推动我市的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