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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资划拨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建议

文章来源:办公室转载  |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2日
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本市社保基金,尤其是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平衡压力较大,迫切需要研究探索拓宽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渠道,而国有资产是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一个重要来源。
  国资划拨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于:
  一是国家有要求:自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则更为明确地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社保法也明确了“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国资划拨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是落实中央要求和社保法规定的重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目前已形成了国有股划拨等多渠道稳定投入机制;
  二是国资有责任: 养老保险“老人”未缴费和“中人”“视同缴费”政策造成了基金的沉重负担,初步匡算,相应的本市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共约1.3万亿元。本市九十年代中后期国企改革中,提前退休和协保等政策,缓解了矛盾,维护了稳定,但也造成了基金减收增支。国有资产有义务和责任补偿这些历史欠债;
  三是改革有益处:国资划拨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有利于拓展国有资产流转方式和运作平台,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同时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提高国资注入的实际收益;
  四是地方有实践:山东省在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明确提出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目前正积极探索成立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接管理划转的国有资本。
  参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山东省国资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模式,建立本市社保基金储备机制,充分发挥国资对社会保障的支持作用,抵御社保基金长期平衡风险,一是本市国资股权的一定比例(如10%-30%)转由本市社会保障基金持有,并享有相应的股权收益;二是国资收益上缴的一定比例(如20%-30%)用于充实本市社会保障基金,划拨比例逐步提高;三是借助国资流转平台继续运作管理,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持有国资股权的保值增值;四是研究落实国资充实本市社会保障基金的具体方案与步骤,与国家有关部委积极沟通,争取国家支持。
  

 

  

复文
  “关于国资划拨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建议”收悉,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政府工作特别是财政工作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您在提案中所提出的国资划拨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建议,见解深刻、意见中肯,具有很强的前瞻性。经研究,现就提案中所涉及的财政问题答复如下: 
  正如提案所述,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本市社保基金,尤其是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平衡压力较大,迫切需要研究探索拓宽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渠道,而国有资产是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一个重要来源。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国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多次指出,要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2007年,国资预算建立之初,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6号文”)也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对于您所提出的部分国资收益用于社保基金的建议,目前,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本市“国资国企改革20条”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本市积极推进国资国企改革,也正在加紧研究启动国有资本运营平台以及股权划转等相关事宜,其中,国有资本运作及转让收入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的问题也是研究的课题之一。下一步,我们也将结合国资国企改革的推进情况,认真考虑和采纳您所提出的这些建议,积极探索国资收益用于充实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机制和具体办法。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改革目前尚处于探索推进阶段,还有很多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们将继续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也希望您能够一如既往地继续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各项工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思路对策和意见建议。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