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建议
建议
自2012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以来,特别是上海市财政局推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后,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日趋规范,但是还有一些招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违背的行为,近期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频发,急需加强监管,维护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一、存在问题
1、有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最常见的情形有: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举例:某安置房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某区有固定办公场所,以提供投标人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并附完税证明为准”,这种资格要求属于以特定行政区排斥潜在投标人,且该要求未在招标公告中披露,而是在招标文件的“招标项目要求”中体现,并作为投标人必须实质性响应的条款,不响应则按废标处理。潜在投标人虽满足招标公告中资格要求,但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因上述不合理的地域要求而不能投标。
2、有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设定 “否决投标”陷阱,作为操作工具,有方向性的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有的招标项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否决投标”的处理太随意。
举例:某局服务机构入围招标中,因投标人日期写错(将“2月28日”写为“2月30日”),评标委员会判定“否决投标”,该日期的错写并不影响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二、建议
1、制定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规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尤其加强对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管理,避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七种情形(详见后),一经发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追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2、根据不同的招标方式、招标类型制定相应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范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七种情形执行(详见后),规范招标文件 “否决投标”条款,不得增加、延伸和拓展。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法规规定执行。
3、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考核,提高专家素质,保证评标的公正、公平。
4、财政局财管办加强监管,定期对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进行检查,考评。
5、建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复文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防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提案”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公开、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对此《政府采购法》已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项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是,诚如您在代表建议中所提到的仍有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这一问题,采取了很多措施予以防范纠正,在许多方面都与您的建议不谋而合。具体包括:
一是着力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
二是形成各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监督制约的机制。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等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市财政局已在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设置了采购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互评的功能和提问建议的渠道,搭建了沟通及反映问题的桥梁。
三是强化对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力度。近年来,市财政局逐步建立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和检查工作机制。自2011 年起即制定了对本市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的制度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将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程序的执行作为监督考核的重要内容,并邀请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代表参与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2013年,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明确;2014年,制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抽取部分代理机构就2013年度及2014年上半年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近期,财政部又印发了《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首次启动了全国联动的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在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许可取消后,实行“宽进严管”,将管理重点从事前认定调整为事后监督。
四是加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诚信管理。2008年,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2年进行修订后发布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作了明确列举,并确定由市财政局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诚信和违法行为记录。并且,《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也对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的范围进行规定,明确相关行为记录将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下阶段,我们将考虑从以下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开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调研。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工作安排,对《办法》的修订已作为调研项目列入2015年市政府规章制订计划。在调研过程中,市财政局将进一步研究规范相关采购制度,积极营造更为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二是强化政策宣传,提高当事人责任意识。结合《实施条例》的出台,组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进行集中培训,并就《实施条例》最新明确的关于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工作要求及法律责任进行重点讲解。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