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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区政府下属的各委办局政府采购中设置区域性保护的建议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20日

建议:

  市一级国有企业、区一级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3、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而作为政府采购主体的各区一级委办局在采购行为中常设置区域性保护条款。比如某区审计局在进行审计服务入围采购、某区财政局在采购财务监理服务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需在当地注册或者设办公地点的要求。某区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单位,在进行某区去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时,对投标单位设置了明显区域限制性条件:要在当地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要有开评标室录音录像等监控设施。所有代理机构均会在办公地专设成熟完善的开评标室和设施,是否再另行设置办公室对服务没有影响。上述条件设置第一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实质是要选择当地的服务机构,第二不利于引进最优的服务商投入到政府管理中去,第三形成了属地化利益群体。

  建议区一级委办局,尤其区一级财政局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践行李强书记提倡的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 


答复:

郭康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取消区政府下属的各委办局政府采购中设置区域性保护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公开、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是,诚如您在代表建议中所提到的仍有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市区两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此高度关注,积极开展以下有关工作。

  一、加强采购监管力度

  近年来,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持续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社会代理机构年度检查,促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地开展采购活动。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等联合组建考核小组进驻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现场抽查,并广泛听取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对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的意见,形成考核结果,并发布结果公告。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原则,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按照统一时间、统一程序、统一标准进行检查。在2018年度检查中,共发现6家代理机构、9个政府采购项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财政部门均给予了警告处罚。今后我局也将继续会同各区财政部门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处罚。

  二、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

  2017年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有关规定予以完善,印发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深入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诉相关工作,我局制定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业务内部控制办法》,以建立健全市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业务内控制度为抓手,探索受理、办理和决策岗位不相容的内控机制,研究实行投诉办理流程标准化,统一处理口径和裁量判断标准。同时,市区财政部门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布并更新投诉流程、联系方式及投诉书模板,为供应商提供投诉政策解答及办理咨询服务。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做好对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相关业务指导,并强化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