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结转结余管理的建议
建议:
为了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强和规范财政性资金结转结余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014年2月,上海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清理市级预算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的通知》(沪财预【2014】24号),但执行过程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突击花钱,问题频发,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
一、存在问题
1、市财政局启动定期清理机制,每年定期对市级各预算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对可统筹使用的财政性净结余,按清理要求和规定统筹上缴市财政。于是,每逢年底,预算单位突击招标采购、突击签订合同,忙的不亦乐乎,只求量不保质,年年如此。
2、市财政对于2年以上的结转资金,除经市财政审核认定可继续使用的项目外,原则上视同净结余,统筹上缴市财政。因为这项规定,许多将超2年的建设项目,年底“迫不得已”突击付款,项目还未竣工,还未竣工结算,就将预计全款(除保留金外)全部提前支付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设计院、咨询机构等所有合同单位。为了预防资金风险,预算单位要求合同单位或是写承诺、或是提交银行保函、或是转账一定抵押金额等违规操作来作保障。
二、建议
1、加强预算管理,项目立项时,除对预算金额准确性进行评审,要对项目进度计划,包括招标采购、合同签订计划安排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尽量避免项目资金结转。
2、对于需2年以上的结转资金,要深入调研,认定可继续使用的项目,给予结转,杜绝提前支付的情况发生。
3、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结转结余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督促各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加强往来款项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全面、及时清理暂存款暂付款、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等,不得长期挂账,确保结余资金数据准确无误。
答复:
郭康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结转结余管理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加强财政性资金结转结余管理是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一直高度重视,明确这是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对于稳增长、惠民生,支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为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市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主要是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结转结余资金收回程序,及时收回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统筹用于市委市府确定的重点支出。
一、完善预算评审、严格预算编制
为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优化预算资源配置,市财政局不断完善预算评审机制,申请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都要进行预算评审。
2018年,市财政局修订印发了《上海市市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沪财预〔2018〕93号),一是进一步明确项目预算评审分为部门评审和财政评审两个层次,预算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项目评审,财政部门对重点项目开展重点评审;二是进一步明确评审内容,重点审核项目及其预算的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并将绩效目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三是进一步强调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提出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兼顾评审效率和经济性,合理选择预算评审方式,组织开展部门评审应注重实效。
2019年,为充分发挥预算评审在预算编制中的支撑作用,市财政局在加强项目预算财政评审的同时,推进完善财政评审结果应用。对于市级部门预算中纳入财政评审的项目,严格将评审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上限,评审核减金额由市财政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
二、规范预算执行、减少资金沉淀
预算执行中,市财政局要求部门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加强部门统筹平衡,不断优化支出结构。
(一)刚化硬化预算约束
要求各预算部门要切实发挥部门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作用,组织所属单位依法依规开展预算执行。年度中新增支出需求原则上全部通过本部门预算总额内调整或使用部门待分配预算解决,对于年度中确实不再需要拨付的资金,要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预算总额调减。
(二)编细编实用款计划
要求各预算部门要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科学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及早启动预算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资金使用预计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用款计划,逐月对比实际支出进度与月度用款计划的差异,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跟踪、事后有分析。将月度用款计划作为督促项目加快启动、推进全年工作落实的重要切入点,加快项目实施,避免资金沉淀。
三、多方协同配合、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强建设财力项目监管
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6〕81号)、市政府《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等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批复项目总投资,项目开工后,按项目进度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按预算、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按合同”原则以及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通过财务监理及政府采购两个抓手,不断强化市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避免项目资金的结余结转;并通过调研、报告等制度,进一步加强资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及本市盘活存量资金的相关政策要求,从三个层面对本市财政存量资金盘活情况进行重点审计。一是配合审计署,开展对本市存量资金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二是配合市财政局,对市级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核查。三是结合市级预算执行审计、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常规审计项目,持续关注市区两级存量资金的管理情况。
(三)加强往来款项管理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要求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应收款项等暂存暂付款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2018年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进一步强调“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全面开展往来款项专项清理和账龄分析,及时报批处理往来挂账,做好坏账准备计提的相关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资产核算工作的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资产核算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核算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加强财政性资金结转结余管理是一项长期和基础性管理工作,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深远的意义。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预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政策有效落实,指导部门通过建立健全自身制度和机制、完善规范措施和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的内部控制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均衡的安排好采购项目启动实施时间,进一步推进预算执行进度的科学化和合理化管理。与此同时,我们也将继续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希望得到您进一步的关心支持和指导。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