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出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配套政策的建议
建议:
一、中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明确“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各地区要参照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
2016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明确“各地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二、中央高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现状
中央高校已落实中央“放管服”文件,尊重科研规律和创新需求,制定科研项目资金差旅费、会议费、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三、地方高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现状
地方高校,尤其是进入地方一流学科建设的高校承接了大量的中央财政性科研项目。客观上地方高校在中央财政性科研项目资金执行中,管理政策应与中央高校保持一致。
上海市目前暂未出台相关科研项目资金改革配套政策,市属高校科研项目资金仍参照执行上海市级机关差旅、会议等管理办法。
而科研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活动,科研活动有自身规律,既有创新性,又有不确定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简单套用行政性制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管理建议
建议尽快出台科研项目资金改革配套政策,参照中央高校执行“放管服”新政,扩大市属高校在差旅会议、科研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完善市属高校差旅费、会议费、设备采购管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精神实质,为科研人员更好潜心科研提供制度支撑,激活科研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增强科研人员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扩大相关管理权限具体如下:
1、高校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不强行执行公务机票管理规定。
2、高校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其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由学校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原则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参会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会员工作人员劳务费可在会议费中报销,不纳入会议费综合定额。
3、高校利用科研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适度放宽出国批件、出国次数、出国天数等审批手续。
4、高校可自行采购科研设备,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简化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流程。
答复:
叶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尽快出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配套政策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密集出台了一系列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政策文件,市财政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的重要意义,会同市科委等部门研究出台完善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办法,进一步简政放权,为本市科研人员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多出高水平的成果,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
2019年2月,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以下简称“科改25条”)明确要“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根据“科改25条”精神,本市出台了相应的配套细则《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2号)、《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沪财教〔2019〕24号)等,上述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
一、进一步简化预算编制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进一步简化预算编制,将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科目合并为一个科目,此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超过10%,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此外,明确竞争性科研项目除新增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劳务费预算总额调增外,预算调剂权限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进一步增加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的自主权
在差旅费管理方面,本市2017年修订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第十条明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
在会议费管理方面,明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科改25条”及配套实施细则进一步重申,本市高校、科研院所一是要合理确定差旅费、业务性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做好指导和统筹;二是要在单位内部管理办法中进一步简化优化报销管理,建立起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报销管理机制,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
三、进一步完善科研人员出国管理
“科改25条”明确科研人员,包括“双肩挑”科研人员因学术交流合作需要临时出国,出访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天数和证件管理要求等根据工作需要据实安排。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科研人员可持普通护照出国。试点优化科研人员出国审批流程,加快办理进度,提高科研人员参与国际合作交流的便利性。为完成科研任务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支出统计范围。
四、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根据“科改25条”精神,市财政局近期印发了《关于完善本市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采〔2019〕11号),明确对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从原来的审批制调整为实行备案制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主选择评审专家;建立科研设备采购方式审批“绿色通道”,实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配合市教委、市科委等部门做好上述文件的落实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培训、辅导解读力度,提高本市科研经费管理各项规定的知晓度;二是督促本市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加快制度建设,没有间接费用、差旅费、会议费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尽快制定相关办法,已有相关内部管理办法的单位,根据最新文件精神修订单位内部办法,逐项对照、查漏补缺,建立完善单位内部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报销管理制度;三是发挥部门作用,加强统筹指导,做好政策跟踪,对部门内的共性问题开展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并予以推广。通过细化政策举措、狠抓政策落实,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改进管理,主动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将国家和本市好的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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