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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疫情发生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执行作适当调整的相关建议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1日

建议: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本市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响应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发挥专业优势、各尽所能,充分展现了新时代社会组织的使命和担当。从上海火车站到各社区,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组织志愿者们的身影。他们参与指导旅客填写“来沪人员健康登记表”,引导旅客依次出站。从事心理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组建专家咨询团队,灵活运用线上线下开展心理疏导,打开社区居民的心灵之门。社区文艺类的社会组织因地制宜,编排居家健身操,推动居民健康养生,营造积极乐观向上的生活方式。

2月23日,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等会员单位科学精准防疫、有序复工复产。要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支持广大社工、义工和志愿者开展心理疏导、情绪支持、保障支持等服务。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明确指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是为了实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改善公共服务供给的目标。上海从1995年就开始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并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政府购买服务也成为本市大多数社会组织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本市的绝大多数社会组织都措手不及。有的机构正在实施中的项目因为疫情而无法正常开展,导致服务停滞;有的机构因为疫情而导致合同资金被暂缓支付,导致收入中断;也有部分机构因为疫情至今没有承接到一个项目,面临生存危机。
为帮助本市社会组织尽快度过难关,能够健康平稳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由市财政局牵头,与各区财政局就加强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的主题进行充分商议与讨论,出台全市统一且可操作和可落地的实施意见,供各预算单位遵守执行;

二、对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表现积极和成绩突出的社会组织,建议纳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并在今后的政府购买服务时予以优先考虑;

三、对已签约并履行中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因疫情而暂停的,建议采用调整服务内容或延长服务期限等方式减少影响,并按时支付合同资金,帮助社会组织度过难关;

四、对于2020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建议在满足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面向社会组织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答复:

孙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因疫情发生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执行作适当调整的相关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本市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总量已超过17000家,从业人员数量约43万人,社会组织年度总支出占GDP的比重约为1.8%,社会组织已经成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承接主体,在本市养老服务、健康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等公共服务领域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市历来重视社会组织的发展,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落实国家相关要求,支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有序参与社会治理。

一、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一)明确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领域

为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改善公共服务提供,2016年,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市社团局印发实施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本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6〕108号),从制度上明确要求逐步将应由政府提供、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公共管理和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接,并进一步明确对部分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和行业管理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如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特殊群体服务、矛盾调解等社会治理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行业管理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二)引导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稳妥有序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对于政府部门、单位作为采购人,以平等主体身份与供应商协商并签订合同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等实施推进。但考虑到疫情影响,为引导部门稳妥有序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等规定,以及本市有关文件,市财政局在2020年2月14日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有序开展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意见》(沪财采〔2020〕5号)。

沪财采〔2020〕5号明确,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供应商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友好协商,不得擅自解除。供应商不能及时履约的,采购人应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快办理保证金退还、合同签订、款项支付等事项,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

此外,在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项目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采购人可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的,可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信息系统运维、物业管理、道路养护等项目的服务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可在此期间酌情按规定续签合同。

二、支持社会组织应对疫情影响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本市社会组织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要求,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发挥了自身的积极作用。同时,本市社会组织也和广大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样,受疫情影响较重。为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帮助社会组织在内的单位渡过难关,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研究出台了相关政策。

(一)明确社会组织参照企业享受“沪28条”有关政策的操作口径

为支持服务社会组织平稳健康发展,在市委、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沪28条”)后,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报经市领导同意,于3月2日对外发布《关于社会组织参照企业享受“沪28条”有关政策的操作口径》,就社会组织在房租减免、涉税、稳岗,以及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方面,明确了参照企业同等享受有关政策的操作口径,同时面向全市社会组织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引导广大社会组织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组织的负担。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表现突出社会组织的宣传和褒奖力度

疫情防控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内的本市社会组织积极行动,在社会捐赠、公益资助、物资调配、行业调研、复工复产、社会防范、社会服务等多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对于表现突出的社会组织,市民政局将在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社会组织评优表彰、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同时选取社会组织在疫情防控中的优秀案例,加大宣传和褒奖力度,弘扬社会正能量,促进社会慈善公益事业蓬勃开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近年来,本市通过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改善公共服务供给,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与社会公众的要求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非常中肯,为我们今后工作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完善本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机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继续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体系中的独特优势;继续加强对购买主体的指导和监督,强化主体责任,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在这个过程中,希望得到您进一步的关心支持和指导。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