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补贴对象至广告经营单位的建议
建议:
背景情况:
2020年2月8日,上海市市政府出台《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其中“(十三)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明确“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视其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实际缴纳费额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2020年2月10日,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文《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对上海市生活服务业中提供提供娱乐服务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按其实际缴纳费额的100%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并明确补贴对象仅为提供娱乐服务的缴费人,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生活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娱乐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十几年来,广告经营单位作为主要缴费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贡献良多。事实上文化事业建设费不仅增加了广告公司的税负,本就不高的行业利润被挤压得更薄;而且疫情当前,确实也是给了广告业行业沉重的打击,经营状况深受影响。
在当前市政府有明确指导性意见的当下,我们认为,把同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的广告经营单位排斥在外,仅对生活服务业中提供娱乐服务的对象给予财政补贴的做法,极其不妥,也非常不合理。
问题及分析:
上海市广告协会近日通过网络、电话和调查统计的方式,对本市68家广告经营单位一周来复工复产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共涉及约4万余名广告从业人员。调查发现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对本市广告企业的经营带来较大的影响。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在复工复产时遇到的困难
(1)缺少口罩影响复工复产。本市按户籍分配口罩,外来员工无法申请购买到口罩,影响员工出行上班。
(2)买不到消毒用品,无法落实作业现场、卫生间、电梯等公共场所的防疫消毒措施。
(3)按照“上海企业复工指南”,有部分企业已提交备案材料但尚未接到允许复工通知。如奥美广告,员工都已返沪准备上工,但还没接到街道允许复工通知,只能居家办公。
(4)由于一些阵地方(楼宇、电梯等)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施工人员进场,导致正常的广告设施的维护和上刊工作无法开展。
(5)有些需要材料对接、快递闪送、线下支持的事项,由于相关环节的脱节,影响正常工作。
2、疫情对广告市场的冲击
(1)会展业及配套会展服务业受到冲击较大。因防止人员聚集,本市原定4月之前的会展活动已全部暂停。
(2)制作类企业也受到较多影响。线下活动取消,客户大量撤单,造成业务减少。而且,该类企业大量使用外来人员做工,受疫情防控影响,外来人员到岗率低,企业开工率不足,影响生产。
(3)广告创意、设计、代理类公司业务减少明显,受市场大势影响,大量订单取消,业务骤减,严重危及企业生存。
3、疫情对企业资金方面的影响
(1)受疫情影响,企业收入大幅减少,但维持企业正常运营的人工、房租、管理费及相关阵地费等支出却无法大幅缩减,导致企业资金压力巨大。
(2)贷款政策不清,个别企业希望解决贷款问题。广告企业多属于轻资产类企业,银行认为条件不具备,无法提供贷款支持。
(3)大多数广告企业在去年经营不顺的情况下,疫情让他们雪上加霜,严重者只能采取降薪裁员等措施缩减成本,以渡难关。如新潮传媒按常规考核末位淘汰500人,占全部员工10%,在业内产生很大的影响。大多数民营企业表示,按只出不进的财务状况判断,很难撑过半年。
建议:
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和谐大发展大繁荣,以及考虑到当前疫情对广告业的巨大冲击,建议一视同仁扩大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补贴对象至广告经营单位,减轻广告业的税费负担,使广告经营单位和提供娱乐服务的缴费人取得平等的地位,公平地享受优惠政策,促进上海广告产业的健康发展。
答复:
沈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扩大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补贴对象至广告经营单位”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今年以来,本市各方各界全力以赴共同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市政府相继出台了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一揽子政策举措,着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面对不期而至的疫情冲击影响,企业有序组织复工复产,为社会经济运行的恢复和发展贡献力量。在此形势下,您有针对性地提出给予广告经营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补贴,对于及时纾解企业经营困难、合理平衡行业间税费负担具有积极的政策参考意义。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构成,亦是连接市场与消费群体的信息桥梁,在推动创新、促进消费、传播正能量、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市有关部门高度关注广告业企业的减负诉求,持续推进文化事业建设费减负工作。2019年,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在国家授权的最大减免幅度内减半征收本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企业缴费负担明显降低。今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公告》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税务局及时印发了《关于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20〕19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缴费人本年度已缴纳费用可抵减以后月份费额或予以退还,由此,本市广告业企业的2020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将在征收环节获得全额免除。
下一步,我们将密切跟踪国家层面政策研究推进情况,继续加强与企业的调研交流,认真做好减负政策的实施评估。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