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11号建议的答复
蔡雷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争取发行乡村振兴专项债券拉动农村有效投资的相关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本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持续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等乡村振兴领域项目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2020年,受减税降费政策效应进一步释放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市各级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进一步加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开拓新的资金渠道。当前,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拓展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之一。
从国家的政策导向看,2020年,国家鼓励地方通过专项债券增加用于农业农村的投入,重点支持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农林水利、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保项目、冷链物流设施等项目建设,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符合专项债券使用方向。为此,市财政局在2020年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时,已优先考虑并满足了相关区乡村振兴领域资金需求。
2020年,国家进一步细化和强调专项债券“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要求专项债券额度落实的项目,须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近期,市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各区开展备案项目的审核工作,对于部分不具备备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将指导相关区抓紧调整和完善。
根据市政府明确的分步推进计划,未来几年中,本市乡村振兴领域的投资需求较大,需要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等方式加强投入。您提出的建议非常好,为下一步完善乡村振兴政策提供了很好的思路。我们将积极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行认真研究。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