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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以入围方式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建议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08日

建议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2019年7月26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全面清理十类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其中包括“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和做法。

2019年8月22日,上海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部门填报“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有关规定和做法的清理结果”。在上海市财政局的领导下,本市的政采市场走上了正规的、健康的发展之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效果。但从目前现状来看,社会上各种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还是不同程度上存在。

一、存在问题

1.目前没有细化“资质入围”的界定和具体清理办法。本市转发财库〔2019〕38号文件,并通知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及区财政部门填报清理结果,对于上海的清理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是个别部门还有“跑冒滴漏”的现象存在。

2.个别区域还存在会计审计、造价咨询、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的入围供应商库、资格库等,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的有序竞争。

二、建议

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清理工作落实到位。

1.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制定本市的各种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清理标准和过渡整改办法。全市统一标准、统一口径,逐步清理到位。

2.对于影响力较大的会计审计、造价咨询、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资格库处理原则及办法:对于入围过程中已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的采购项目,可暂按原约定执行,但需补充明确二次选择规则;对于入围过程中仅确定供应商资格、没有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的采购项目,应规定时限逐步清理。

3.加强制度建设。凡不属于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文件中明确规定的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我市所有预算单位一律不得使用资质入围方式确定供应商。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以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的供应商。

答复:

郭康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清理以入围方式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代表建议概要和总体评价

您在代表建议中指出,本市2019年按照财政部要求对政府采购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开展全面清理,取得良好效果,但目前在会计审计等领域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现象仍然存在。据此,您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制定清理标准和整改办法,全市统一标准、统一口径,逐步清理到位;二是对会计审计等领域现存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明确后续处理原则和办法;三是加强制度建设,严格限制使用资质入围方式确定供应商。您反映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提出的建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借鉴意义,契合我局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向,符合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总体导向。

二、开展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情况

2019年7月,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对包括“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在内的十项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行全面清理。

2021年1月,财政部又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要求对违规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进行专项清理。根据财政部要求,我局于2月初发文明确本市具体工作要求,积极组织本市采购人开展自查,并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要求重点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采购项目开展了核查。

专项清理现已完成,全市共清理各类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51个。在此过程中,我局积极借鉴您提出的建议,着重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按财政部要求准确把握专项清理工作的政策口径,并通过上门走访、政策解读、专题研讨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二是严格按专项清理政策口径要求有关单位开展清理。对确需多家供应商承担的项目,积极指导采购人开展需求研究,探索在明确服务标准和定价原则等前提下,通过合理设置采购项目包和竞争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将设库情况纳入政府采购日常监督检查范围,持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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