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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建议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01日

提案内容:

背景情况:

2017年12月,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45条明确提出“规范收费行为。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规范广告领域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不得在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外违规扩大征收范围。清理其他不合理收费。”

2018年12月27日至28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举行,减税降费成为关键词。会议提出,明年还将推进更为明显的降费,重点工作就包括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减轻企业负担,支持经济发展。

2019年6月12日,上海市响应国家政策发布《关于本市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19〕19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纳费额的50%减征。

2020年,按照《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再次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按实际缴纳额100%比例给予财政补贴。

到此,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第一次实现实际意义上的零征收,也让广大广告企业经营者深刻体会到政府对文创产业的支持。新冠疫情发生至今,广告经营企业也确实遭沉重打击,在这样的情况下,将上海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变相补贴的方式顺势转换成永久性一次性取消,将是顺应产业政策导向和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精神的有力措施。

问题及分析:

200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将广告业作为商务服务业列为发展对象;2009年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将广告业列为九大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之一;2011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同年,国家发改委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将广告创意、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等行业列为鼓励发展的产业;在《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发展壮大广告业。

首先,十几年过去了,在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和工商管理费等税费之后,依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已显失公平。

其次,准入门槛已全面取消,广告业成为高度竞争的微利行业,甚至部分媒体也进入亏损状态。从开始将广告业等同于高利娱乐业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已不合理。目前,广告企业面临的生存压力巨大,甚至本属于征收对象的很多媒体单位,近年也已进入亏损状态,仰仗国家财政补贴得以生存。目前征收文化事业费的基础已发生根本改变,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已显然很不合理。

再次,随着我国近几年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文化事业建设得到了政府财力的保障。这几年国家和地方财政支出分配趋于合理,文化事业发展得到各级政府重视,纳入预算计划的比例正逐年增加。根据目前国家财政状况,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仍然作为拓展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渠道也不合理。

最后,新冠疫情发生至今,广告经营企业业务减少明显,受市场大势影响,大量订单取消,业务骤减,但维持企业正常运营的人工、房租、管理费及相关阵地费等支出却无法大幅缩减,导致企业资金压力巨大。严重危及企业生存,即使在2020年度100%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情况下,仍然出现很多广告企业,采取降薪裁员等措施缩减成本,以及因业务缩减不得不停业的现象。

广告业作为要予以支持、促进发展的行业,文化事业建设的取消征收已经刻不容缓。

建议:

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对文化产业的优惠鼓励政策,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建议上海延续2020年度100%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的精神,全面一次性永久取消对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减轻广告业的税费负担,促进上海广告产业的健康发展。

答复:

沈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取消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广告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有机构成以及传播品牌文化的重要媒介,已深度融入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广告行业的健康平稳发展对于推动创新培育、引导激励消费、提升市场活力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您从进一步纾解企业经营困难、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角度出发,积极向有关部门沟通提出取消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相关建议,为国家与本市研究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负政策措施提供了富有价值的政策参考。

本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广告行业相关税费减负政策诉求,持续推进文化事业建设费减负政策措施有效落地实施。2019年,本市已在国家授权的最大减免幅度内“顶格”减半征收本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企业缴费负担明显降低,2020年,又围绕抗击新冠疫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落实国家要求全额免征2020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其中明确将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费款,可抵减以后应缴费额或予以退还,对此,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委宣传部已及时予以转发落实,本市广告业企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将在2021年度继续获得全额免除。

下一步,我们将密切跟踪国家层面的政策研究推进情况,认真做好相关情况调研与政策动态评估,不断落实完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与减免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