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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63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1日

郭康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电梯、空调等设施采购方式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电梯、制冷空调设备实施采购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电梯(A02051227)、制冷空调设备(A02052300)均属于集中采购品目。其中,电梯(A02051227)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载人载货两用电梯、消防电梯等,预算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适用框架协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制冷空调设备(A02052300)包括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空调制冷设备,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范围,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具备独立实施采购条件的电梯、制冷空调设备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通过本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实施;需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不具备独立实施采购条件的电梯、制冷空调设备,则通过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实施。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交易的重要设备范围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反馈的会办意见,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建规范〔2024〕3号)第九条规定,在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交易的重要材料、设备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材料、设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重要设备包括与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电梯、电气、防火消防、暖通、给排水、电子与智能化等设备。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加强工作协同,共同做好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适用衔接,确保电梯、制冷空调设备等相关项目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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