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747号提案的答复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9日

金可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上海民营企业活力提升的提案”收悉。您的建议对本市在新形势下更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财政资源的放大效应,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市财政局对此高度重视,会同相关会办部门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采购扶持政策精准性,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的建议

  (一)您建议“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不同的扶持政策,优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进行重点支持,对上海市三大先导产业和重点产业链企业进行专项扶持。”政府采购奉行公平竞争原则,强调的是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目前除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福利企业外,政府采购没有针对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企业给予特别扶持的政策。为了避免地方各自出台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妨碍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主体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无权制定出台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政府采购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主要体现在政府首购和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制度方面。另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采购人应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下一步,市财政局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引导采购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从采购需求的源头抓起,将促进科技创新和扶持中小企业等采购政策落到实处。同时,我们将积极向财政部反映,供其制定相应政府采购政策时参考。

  (二)您提出“对首次参加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在参与成本方面给予额外的优惠”的建议,我们已积极践行。本市政府采购领域从三个方面不断为中小企业减负:一是免费提供采购文件。本市政府采购已实行电子化采购。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本市工程招投标也不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二是落实保证金制度。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投标(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退还时间等有严格规定。为优化营商环境,市、区两级集中采购机构带头免收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保证金采用支票、本票、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工程投标保证金采用可验证的银行保函形式,减少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市财政局于2022年开展了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监督检查,及时清退了违规收取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此后市财政局在每年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或监督检查中,都将保证金作为重点清查内容。三是简化供应商投标证明材料。为减轻供应商投标负担,市财政局还出台了《关于简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采〔2022〕11号),明确在本市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对财务状况及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情况采取自我声明的方式,无需提供证明材料。不过,市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也发现,仍然有少数代理机构存在违规收取采购文件费用、未按时退还保证金、违规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等现象。对此,市财政局依法进行了处理处罚。下一步,市财政局将会同各区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力度,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成本。

  二、关于“提供适宜中小企业参与的工程类采购项目, 提高其在工程类采购中的参与度”的建议

  (一)您提出“对于规模小、技术难度低的工程类采购项目优先预留给中小企业进行采购”的建议,政府采购制度已有强制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称《中小企业办法》)等法律和制度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是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扶持措施之一。政府采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预留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工程项目预留比例在2026年底之前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为推进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将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政策执行到位,2023年5月,市财政局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沪财采〔2023〕11号),2024年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配套印发了《关于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通过预留份额方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要求在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中选取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项目整体预留或者设置标段预留的方式,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2024年,本市政府采购工程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81.80亿元,占政府采购工程合同总金额的46.77%,其中整体或标段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房建市政项目共119个。

  (二)您建议“对部分综合性工程类项目进行细化和拆分,提高400万以下工程采购项目的比重。”《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并且禁止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为进一步落实招标人市场主体责任,充分考虑建设工程的实际,《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建规范〔2024〕3号)进一步细化了标段划分的规则: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保证进度质量的原则下,可以合理划分标段,但结构上不可分割或者整体性较强的工程不得拆分标段。《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也提出,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合同分包要求。今后,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引导采购人依据工程项目特点和自身项目管理能力,合理细化工程项目标段划分,便利中小企业参与竞争。

  (三)您建议“对于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工程类采购的中小企业在资格认定方面可适度从宽。”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其中,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同样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建筑活动事关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法律法规关于联合体资质认定的规定,目的是防止无资质、低资质的企业借联合体之名、行“挂靠”之实,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因此,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工程类采购,仍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您提出“对于不适用价格扣除优惠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应根据评审类型在其他方面予以弥补,落实工程类采购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的建议,政府采购制度已有相应规定。《中小企业办法》第九条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沪财发〔2022〕1号)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价格分为满分的,同样应当给予其政策性加分。

  三、关于“整合社会信用公示平台,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议

  (一)您提出构建跨部门、跨平台、跨领域的一体化信用信息平台网络,对竞标企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所有政府采购参与主体进行信用监管的建议,我们深表认同。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以下简称《查询使用信用记录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将此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目前,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各方主体的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已经通过市政府采购平台和建管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共享,并进而由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

  (二)您建议将企业信用管理与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相结合,在融资担保、评审得分方面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更大支持力度。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财政局于2021年起通过向金融机构开放政府采购公共数据,推动政、银、企三方协作开展“政采贷”业务。为惠及更多中小企业,近期,市财政局正在加强调研,计划引入政策性融资担保助力推广“政采贷”业务。我们将积极采纳您的建议,对信用好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为其提供更大的融资便利。

  根据《查询使用信用记录通知》规定,目前与政府采购活动挂钩的供应商信用状况,仅限于四类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即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供应商其他信用信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应用存在制度空白,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对构建统一大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财政部明确,政府采购项目的信用评价审查,应当按照《查询使用信用记录通知》执行,不得将供应商其他信用信息(如“重合同守信用”等守信“红名单”)作为资格条件,也不宜作为评审因素。对于您提出的在评审得分方面对信用好的企业给予更大支持的建议,我们将保持与国家部委的沟通对接。

  四、关于“着力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隐性壁垒”的建议

  您建议“重点清理差别歧视性采购条款,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采购的隐性制度门槛。”这正是本市财政部门当前及今后的监管重点。《中小企业办法》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从本市近年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情况看,面上对中小企业的差别歧视问题并不突出,但在具体采购活动中,确有少数采购人出于履约质量、廉政风险等方面的担忧,对于与中小企业合作存有一定顾虑。对此,市财政局一方面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另一方面将根据《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要求,聚焦“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努力消除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种显性门槛和隐性壁垒。

  五、关于“加大对官方网站的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形式,重视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不畅问题”的建议

  您建议“优化网站信息发布窗口,制定官方手册,构建在线咨询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帮助和业务指导。”2024年,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关于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的行动方案(2024-2026》(沪财采〔2023〕11号)部署,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新设“中小企业专窗”和“政采贷”专栏,方便中小企业“一门式”获取政策、商机和融资服务。编印涉企政策问答及宣传手册、《上海市政府采购案例汇编》,参与“走基层、进园区”培训会,提高中小企业对政府采购政策的知晓度。下一步,市财政局将深入开展调研,优化整合上海政府采购网相关栏目,探索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线上智能客服意图识别和精准回答能力,提高涉企咨询服务质量。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