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2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2日

郭康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进一步规范‘关联关系’认定的建议”收悉。您建议市财政局牵头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关联关系界定标准、查询渠道、查询办法,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专家、监管部门的各自职责出台专业解释和规范,指导政府采购相关各方以及检查监督部门正确认定关联关系,并建立专门的系统自动对比关联关系。我们会同市审计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关联关系”认定的法律适用、相关规定和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因此,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之间“关联关系”的认定,应当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存在关联关系的多个供应商共同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容易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利于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对关联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于该条款的相关概念作出了进一步阐释: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关系是指单位或个人股东的控股关系,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同时,该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而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例如,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公司与其孙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该条所规定的直接控股关系。

  此外,关于供应商共同参与一个社会组织是否属于存在关联关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因此,构成本项规定串通行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同一采购项目的不同供应商属于同一组织成员;二是参加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在同一采购项目中采取协同行动。所谓协同行动,是指按照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预先确定的策略参与采购活动,确保该组织的成员或者特定成员中标、成交。如果同一组织的供应商参加同一采购项目但没有采取协同行动的,并不属于恶意串通行为。例如,同一集团公司下属的两家子公司参加同一采购项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采取协同行动,则不能认定其存在恶意串通。

  二、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关联关系”认定的职责分工及具体方法问题

  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关联关系”的认定,属于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此外,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目前一般由评审委员会承担。对于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核查,一般可采取资料审查、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法。

  三、关于建立专门的系统自动对比关联关系

  您提出建立专门系统自动对比供应商关联关系的建议对我们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很有启发意义,但由于涉及全国范围内供应商信息的资源共享问题,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可行性研究。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