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8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叶银忠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优化政采支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我市在新形势下更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市财政局对此高度重视,结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下一步工作打算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已出台的政采支持政策的实施状况及其对中小企业发展所起到的促进作用开展评估和专项检查,保证政策落实并产生实效”的建议
为保障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地见效,我市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细化完善制度规定。2022年1月,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出台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沪财发〔2022〕1号),细化明确我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实施要求。2023年5月,市财政局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沪财采〔2023〕11号),将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拓展到依法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领域。
二是压实预算单位落实政策的主体责任。市财政局每年开展政策宣传培训,促进各级预算单位提高主体责任意识,熟悉政策要求和落实举措。强化政策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督促预算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开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项目的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的须说明原因,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政策执行考核管理,将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与财政管理绩效考核挂钩,促进预算主管部门提高政策执行的主动性。
三是加强政策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管和每年开展的全市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检查中,都将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是否依法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是否违规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如违规将成立时间、经营场地、营业额、纳税额等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2024年9月,市财政局还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
近年来,我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比一直维持在60%以上。2024年授予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金额1062.82亿元,占采购规模的60.23%。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积极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部门,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强化政策传导和监督检查,疏通政策落实的堵点,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推动将政策执行到位并产生实效。
二、关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现行支持政策基础上再适度加大预留份额、报价上浮的扶持力度 ”和“将政采支持政策与企业吸纳就业的情况挂钩,鼓励企业挖掘潜力促进就业”的建议
政府采购奉行公平竞争原则,强调的是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目前除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福利企业外,政府采购没有针对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企业给予特别扶持的政策。为了避免地方各自出台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妨碍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主体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无权制定出台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主要体现在政府首购和政府采购合作创新方面。国际上确有将政府采购政策与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挂钩的做法,如可持续采购理念、考察企业ESG(环境、社会、治理)表现等。但我国尚没有这方面的政策规定。鉴于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属于国家事权,我们将积极向财政部反映你们的建议,供其制定相关政府采购政策时参考。
三、关于“将政采支持政策与企业信用挂钩。健全企业信用信息,防止部分企业恶意利用政策干扰市场秩序”的建议
目前,供应商的严重失信记录已直接与政府采购活动挂钩。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供应商其他信用信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应用存在制度空白,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对构建统一大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2019年7月,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根据财政部最新政策解释和监督执法口径,政府采购项目的信用评价审查,应当按照《通知》执行,不得将供应商其他信用信息作为资格条件,也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能否享受政策优惠主要基于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践中,企业虚假声明、不实声明现象时有发生,扰乱市场秩序。根据《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要求,市财政局将持续开展包括“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在内的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对于查实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追究责任,包括处以采购金额5‰-10‰的罚款,并处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以形成有效震慑。
衷心感谢你们对本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