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8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曹文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多措并举改善政府采购中存在隐性歧视现象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本市在新形势下更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市场导向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市财政局对此高度重视,结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下一步工作打算,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加中小民营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的建议
您建议“本市相关法律规定中明确和增加中小民营企业在政府采购中份额,可将政府采购份额中的40%-60%浮动比例留给中小企业,每年由市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根据民营企业发展的规模,与预算单位进行磋商,再确定政府采购预算中分配给中小民营企业的份额。”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相关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之一。政府采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须预留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工程项目预留比例在2026年底之前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近年来,本市各级预算单位认真落实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政策,中小企业获得的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占比一直维持在60%以上。2024年中小企业合同金额为1062.82亿元,占采购规模的6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进一步明确,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等,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因此,对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所有制企业,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强调的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为了避免地方各自出台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妨碍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主体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无权制定出台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目前,国家正在积极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工作,我们将密切关注国家层面有关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出台情况,积极做好贯彻落实。
二、关于“加大宣传引导帮助采购主体改变认知偏差”的建议
您建议加大宣传引导,帮助采购主体改变对中小民营企业的认知偏差,逐渐消除隐性歧视。从近年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情况看,本市面上对中小民营企业的差别歧视问题并不突出,但在具体采购活动中,确有少数采购人出于履约质量、廉政风险等方面的担忧,对于与中小民营企业合作存有一定顾虑。诚如您所言,“显性歧视”可以有效规制,“隐性歧视”法律上难以解决、实践中难以根除。改变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成见,需要全社会同向发力。对此,市财政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每年开展面向市级预算单位、区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的培训,就国家和本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等进行宣传。引导采购人正确看待民营企业,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求,为民营企业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创造平等条件。
二是加强监督执法。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一方面,持续清理整治政府采购领域的各种差别歧视条款,保障中小民营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另一方面,督促预算单位严格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综合运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市场份额。事实最具有说服力。通过一个个政府采购合同的妥善履行,促使采购人逐步改变对中小民营企业的看法。
三、关于“健全完善良性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的建议
您提出“部分采购人经常性地毁标或者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破坏采购环境但未承担相应责任,建议本市率先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采购主体失信行为进行记录、评价和公开。市财政局将加强调研,会同本市相关部门积极落实。
采购人任性废标和供应商随意“弃标”,都是对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信力的严重损害。去年以来市财政局正对此进行大力整治,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例,对有关供应商作出了一年以上禁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对采购人随意废标或拒签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将此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采购人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对其诚信要求应更严于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其他政府采购主体,市财政局将探索适合采购人特点的可行信用管理方式。目前我们已将包括采购人在内的各类政府采购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开,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平台。
今年2月,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印发〈2025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发改信用〔2025〕1号),明确要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本市行政机关违反与经营主体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合同、协议所约定事项的,记入政务失信记录,纳入政务诚信评价体系。推动各区、各部门守法践诺,发挥示范作用。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