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解决农业发展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市财政局、市农委、市金融办共同研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完善本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财政支持政策意见》(沪府办规〔2018〕20号)。市级财政通过设立2亿元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本市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涉农担保,具体业务由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运作管理。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市农委制定了《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集意见通过“上海财政”网站公开征集。
二、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28日。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1日
《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使用管理,推动本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完善本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财政支持政策的意见》(沪府办规[2018]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以下简称“农业担保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涉农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涉农贷款担保的资金。
第三条 农业担保资金初始规模为2亿元,支持农业贷款担保规模以农业信贷担保资金15倍为限。农业担保资金规模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时增加。农业担保资金来源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利息收入、运用担保资金开展业务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其他收入等。农业担保资金由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进行运作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第四条 农业担保资金支持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本市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业务范围包括:
(一)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种植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
(二)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包括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和相关领域。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资料制造、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农业科技等。
第五条 对单个农业经营主体的在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第六条 农业担保资金重点扶持对象是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300万元,且符合第四条业务范围内的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符合上述标准的担保额不得低于总担保额的70%。
第七条 申请农业信贷担保支持的农业经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1. 经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正常经营,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
3. 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提供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应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议事制度、盈余分配制度;
4. 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
5. 无涉及影响债务偿付能力的未决诉讼。
(二)家庭农场及种养大户:
1. 经所在区农委审核认定;
2. 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
3. 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费率一般为担保额的0.5%—1.5%(详见附件1),由担保中心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情况具体确定。对于各区推荐的符合条件的贷款主体,可优先支持并给予担保费率优惠。
第九条 参与政策性农业信贷业务的银行应当与担保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 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可通过区农委推荐和合作银行推荐两种方式办理:
(一)区农委推荐方式
1. 贷款主体向注册地所在区农委(包括区农委授权的下属机构)提出推荐申请,并提交必要的送审材料。区农委(包括区农委授权的下属机构)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核,同意推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推荐表(详见附件2)。
2. 贷款主体凭推荐函向相关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对贷款主体开展贷前调查,对同意贷款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审批完成后,按照有关要求向担保中心报送有关材料。
3. 担保中心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意见。同意提供担保的,担保中心与合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合作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与贷款主体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二)合作银行推荐方式
1. 贷款主体向相关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对贷款主体开展贷前调查,对同意贷款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审批完成后,按照有关要求向担保中心报送有关材料。
2. 担保中心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意见。同意提供担保的,担保中心与合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合作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与贷款主体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担保中心应于每季度开始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发生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报送市财政局、市农委,并抄送区财政局、区农委,主要内容为当季度新增担保业务情况、累计担保业务情况、风险代偿和追偿情况等。担保中心应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担保业务统计情况和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农委。
第十二条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一旦出现代偿,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分别由农业担保资金承担90%,银行承担10%。
经市财政局批准,农业担保资金可以列支一定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推进本市农业担保工作。农业担保资金承担的代偿损失和费用支出,在扣除收入和追偿所得后,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7:3比例予以补足。
第十三条 担保中心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农委提出上年度代偿资金补充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偿项目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二)银行代偿通知书和代偿资金凭据;
(三)上年度担保费收入和追偿所得、经批准的工作经费支出情况等。
经审核后,市财政局负责将补充资金全额拨付至担保中心用于补足农业担保资金。其中:应由区级财政资金承担部分,通过办理市与区财力结算时,由区级上解市级。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农委每年于6月底前将当年区级财政资金承担部分的代偿损失资金和项目情况告知各相关区。
第十五条 担保中心在代偿后应积极追偿,追偿所得资金在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属于归还农业担保资金的部分,返回农业担保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 代偿项目符合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核销条件的,由担保中心向市财政局提出核销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核销。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征信体系,加强对申请贷款的经营主体的资金用途、财务制度等情况的贷前调查、审核,同时要积极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对于代偿率出现异常的银行,担保中心可适时暂停与其业务合作,经过风险评估后再行启动信贷担保业务。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农委对担保中心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重点考核其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规模、担保户数、放大倍数、风险控制、为农服务等情况,建立持续性和政策性并重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 对于有关机构和人员存在弄虚作假,或与被担保对象合谋骗取财政资金的,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将收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XX月XX日。《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代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5]338号)同时废止。在沪府办规[2018]20号文施行之日前已经开展的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代偿损失处理仍按照沪农委[2015]33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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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推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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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银行推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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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元(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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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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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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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元~50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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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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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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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100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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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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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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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背景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解决农业发展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市财政局、市农委、市金融办共同研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完善本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财政支持政策意见》(沪府办规〔2018〕20号)。市级财政通过设立2亿元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本市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涉农担保,具体业务由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运作管理。农业担保资金业务范围包括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服务对象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市农委制定了《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申请农业信贷担保的经营主体资质条件、担保业务办理审核流程、代偿资金补充流程等具体操作细则。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重点对经营主体资质条件、担保业务办理流程等内容进一步细化。同时,根据工作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和基层提出的建议,对上一轮政策中的部分操作流程予以优化调整。
(一)明确经营主体资质条件。包括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经营管理情况、法人信用记录等。
(二)调整业务推荐流程。上一轮政策中,经营主体需取得区农委、区财政局共同审核推荐表后再向银行及担保中心申请担保贷款业务。新一轮的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可通过两种方式办理,简化相关流程:一是区农委推荐方式,较原流程减少了区财政局审核环节;二是合作银行推荐方式,经营主体可不再通过政府部门推荐,直接通过银行审贷流程办理贷款。
(三)允许列支部分工作经费。经批准后可在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中列支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购买服务开展辅助性审核工作以及业务宣传经费等。
(四)明确担保资金补足流程。担保资金承担的代偿损失和费用支出,在扣除收入和追偿所得后,市财政局将补充资金全额拨付至担保中心,其中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30%部分,通过办理市与区财力结算时,由区级上解市级。
《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意见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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