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使用管理,促进本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立和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研究起草了《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集意见通过“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开征集。
二、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24日。
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使用管理,促进本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健康发展,按照《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沪金规[2021]2号)有关规定,根据《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沪财发[202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以下简称“农业担保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发起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本市各类涉农经营主体开展涉农贷款担保的资金。
第三条 农业担保资金由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融资担保中心”)进行运作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封闭运行。农业担保资金业务运作规则由市融资担保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共同做好农业信贷担保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协调保险、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推进财政金融协同支持乡村振兴;做好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的预算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对担保代偿损失的核销进行审批;对农业信贷担保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协调市、区两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指导和推进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工作;面向涉农区、乡镇、村以及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信贷担保政策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信息数据库,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提供数据赋能。
第六条 市融资担保中心负责制定农业担保资金业务运作规则,开展农业担保资金的预算编制、使用管理、代偿追偿等工作,对担保贷款项目开展贷前、贷中、贷后全过程风险管理,定期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报送农业担保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扶持对象
第七条农业担保资金支持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有关规划和要求,有利于提升都市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业务范围包括:
(一)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种植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
(二)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包括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业农村新业态;
(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和相关领域。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资料制造、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农业科技等。
第八条 农业担保资金不得用于开展任何形式的非农担保业务,对单个农业经营主体的在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农业担保资金重点支持“双控”范围内的业务。一是控制业务范围,即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业务范围;二是控制担保额度。服务对象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符合“双控”标准的担保额不得低于总担保额的70%。
第十条申请农业信贷担保支持的涉农经营主体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具体要求由市融资担保中心在担保业务运作规则中确定:
(一)在本市注册经营。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无影响偿债能力、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农业信贷担保资金按照不高于未偿还的贷款本金90%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十二条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担保费率不高于担保额的1.5%/年,由市融资担保中心在担保业务运作规则中具体确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市融资担保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专户,专项存储、核算、使用农业担保资金。
第十四条 农业担保资金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即政府预算安排给予农业担保资金的投入。
(二)担保费收入,即农业担保资金承担担保风险而按委托担保协议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
(三)追偿收入,即农业担保资金代被担保人清偿款项后,经过一定程序,追偿收到的各类款项,包括代偿回收款、违约金等。
(四)利息收入,即农业担保资金所实现的各项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五条 农业担保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代偿支出,即被担保人未按期偿还农业担保贷款的,农业担保资金对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按照与合作银行约定的担保比例承担的款项;
(二)追偿费用,即代偿追偿工作中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鉴定费、公告费等费用。
(三)管理费用,即按照不高于上年度农业担保贷款在保余额的1%据实安排,用于农业担保资金的各项日常业务支出,包括审核评估、宣传培训、能力建设、信用管理、信息和法律服务等。
(四)其他支出,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十六条 农业担保资金建立持续补充机制,当担保资金余额低于实际到位资金时启动补充机制。
其中: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列支后,扣除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新增提高的担保资金本金部分,由市财政局安排预算予以补足。代偿支出和追偿费用在扣除担保费收入和追偿收入后,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7:3比例予以补足。
第十七条 市融资担保中心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年度农业担保资金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并将补充资金纳入下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市融资担保中心于次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出上年度农业担保资金补充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偿项目清单;
(二)银行代偿通知书和代偿资金凭据;
(三)上年度各项收入和追偿所得情况;
(四)经费列支情况等。
市财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将补充资金全额拨付至农业担保资金专户。其中应由区级财政承担部分,按照贷款主体注册所在区,通过市与区财力结算上缴市级财政。
第十九条 市融资担保中心应于每季度开始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发生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报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并抄送区财政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要内容为上季度新增担保业务情况、累计担保业务情况、风险代偿和追偿情况等。市融资担保中心应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担保业务统计情况和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
第二十条 农业担保资金代偿项目符合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的核销条件的,由市融资担保中心向市财政局提出核销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核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对担保中心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重点考核其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规模、担保户数、放大倍数、风险控制、为农服务等情况,建立持续性和政策性并重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农业担保资金的运行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关机构和人员存在弄虚作假,或与被担保对象合谋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X月X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9]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背景和政策解读
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和本市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健全乡村振兴多元投入机制,引导信贷担保业务向农业农村领域倾斜。建立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有效解决农业领域“融资难”、“融资贵”、“融资繁”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上海实际情况,2018年起市级财政出资2亿元设立农业信贷担保资金,建立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本市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担保融资,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同步制定出台《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沪财发[201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担保资金和业务管理。
为有效适应国家关于农村金融服务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新要求和新任务,进一步匹配上海大都市“三农”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深入开展调研,全面评估现行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成效和存在问题,对《管理办法》进行了研究修订。
政策解读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四条,由总则、部门职责、业务范围和扶持对象、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组成。
(一)总则。明确农业担保资金由市级财政设立、市融资担保中心受托管理的运作模式。
(二)部门职责。一是市财政局全面负责农业信贷担保政策的管理以及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二是市农业农村委从农业主管部门角度负责面向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服务和业务推广。三是市融资担保中心负责制定农业担保资金业务运作规则并具体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三)业务范围和扶持对象。一是农业担保业务范围覆盖本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以及与农业相关的一二三产业全领域。原则上在本市注册、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的各类涉农主体均纳入担保资金支持范围,市融资担保中心可根据业务和风控需要在运作规则中作出细化审核规定。二是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为1000万元,单户在保余额3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70%。三是农业信贷担保资金按照不高于未偿还的贷款本金90%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四是担保费率继续维持“不高于担保额的1.5%/年”的标准,目前仍然按照面上0.5%/年的最低标准执行。
(四)资金管理。一是明确农业担保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二是明确农业担保资金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三是明确当农业担保资金余额低于实际到位资金时启动补充机制,合理划分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的资金内容。
(五)监督管理。主要明确由市财政局牵头对农业担保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且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做出了规定。
(六)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起止时间,有效期为五年。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汇总情况
《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共征集到意见、建议5条,内容主要集中在农业担保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方面,意见均已全部采纳。
二、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
公众通过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提出,第十四条“政府出资”概念过于模糊,建议修改为“财政出资”或其他更明确的表述。对此,我们予以采纳,并将相关表述调整为“财政出资,即财政预算安排给予农业担保资金的本金及其补充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