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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1989年国库券和保值公债上市转让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3年03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今年以来,国库券转让价格合理上升,对维护国债信誉,促进国债发行起到了好的作用。目前,1989年国库券和1989年保值公债上市转让的条件已经具备,经研究同意1989年国库券和1989年保值公债上市转让。现将上市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的宗旨是保护群众利益,维护国债信誉,促进国债发行。各地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债转让的保护价格,任何地区、任何转让中介机构,自营或代理买入国库券和保值公债的价格,一律不得低于票面值,低于票面值压价收购和转让者,按违法经营论处。各转让中介机构办理自营业务,都要挂牌公告上市国库券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不得只买不卖,有行无市。
  二、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国债转让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要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对违法交易活动和将国债券作为货币购买商品的行为进行取缔和打击,以维护正常的转让秩序和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三、根据国务院规定,保值公债的利率随人民银行规定的三年定期存款利率浮动,加保值贴补率,外加一个百分点。由于保值公债是1990年4月15日人民银行调低利率前发行的,按人民银行同期保值储蓄的计息方法。1989年保值公债的利率仍按年息13.14%加到期时的保值贴补率,再加一个百分点计算。
  四、1989年保值公债是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为了转让方便,各转让中介机构可根据不同的购买日期,分月或分若干档次计算转让价格。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关于批准1990年国库券上市转让的通知
        2:  关于转发《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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