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行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二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支持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计划,上海市财政局决定发行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二期)。现就本期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35亿元。
(三)时间安排。2011年11月15日招标,11月16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1月18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本期债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五)兑付安排。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1月1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6年11月1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由上海市财政局支付发行手续费,之后的还本付息等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六)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1‰。
二、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发行总量35亿元,其中10.5亿元为固定承销额,由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主承销商承销;24.5亿元为招标总量,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二)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25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三)时间安排。2011年11月15日上午9:5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四)参与机构。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机构”,名单附后)有资格参与本次投标。
三、分销
(一)分销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11月16日至11月18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二)分销对象。分销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间不得分销。
(三)分销价格。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四、发行款缴纳
承销机构于2011年11月18日前(含11月18日),按照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上确定金额将发行款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缴入上海市财政局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上海市财政局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机构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缴入上海市财政局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如:XX公司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二期)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上海市财政局收款信息:
户名: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存款户
收款人:上海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
账号:2710000101
汇入行行号:011290000004
五、债权确认
上海市财政局在确认发行款入库后书面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总债权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销认购人、承销机构自营额度的债权,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同时书面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确认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分销认购人和承销机构自营额度的债权。
六、其他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1〕55号)、《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的通知》(沪财库〔2011〕56号)规定执行。
附件: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名单
一、主承销商
1、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承销商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