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行2012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一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2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支持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2〕47号)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发行2012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一期)。现就本期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44.5亿元。
(三)时间安排。2012年8月23日招标,8月24日开始发行并计息,8月28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本期债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五)兑付安排。利息按年支付,每年8月24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7年8月2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由上海市财政局支付发行手续费,之后的还本付息等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六)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1‰。
二、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招标总量44.5亿元,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二)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25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三)时间安排。2012年8月23日上午9:5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四)参与机构。2012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机构”,名单附后)有资格参与本次投标。
(五)招标系统。上海市财政局于招标日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
三、分销
本期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可于8月24日至8月28日进行分销。承销机构间不得分销。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四、发行款缴纳
承销机构于2012年8月28日前(含8月28日),按照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上确定金额将发行款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上海市财政局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上海市财政局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机构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上海市财政局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如:××公司2012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一期)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上海市财政局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存款户
收款人:上海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
账号:2710000101
汇入行行号:011290000004
五、债权确认
上海市财政局在确认发行款入库后,书面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总债权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销认购人、承销机构自营额度的债权,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分销认购人和承销机构自营额度的债权。
六、其他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2〕37号)、《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的通知》(沪财库〔2012〕38号)规定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