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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印发日期:2019-06-06   |  文号:沪财库〔2019〕23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废止  |  索取号: AB1200000-2019-194
内容描述: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
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特制订《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6月6日
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关于开展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11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上海市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上海市财政局具体办理债券招标发行和还本付息的上海市政府债券的发行和兑付管理。
  第三条  上海市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其中10年期以下债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及10年期以上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  上海市政府债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行。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期限结构等要素由上海市财政局确定。上海市财政局在每月20日前披露下一月度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安排,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披露下季度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计划。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上海市政府债券面向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招标发行。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每三年组建一次。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的上海市政府债券,面向承销团中自愿参与承销的柜台业务承办银行招标发行。
  第六条  上海市财政局委托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上海市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度开展跟踪评级。
  第七条  上海市财政局不迟于全年首次发行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相关制度办法、上海市中长期经济规划、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等信息,并按照财政部规定格式披露上海市经济、财政和债务有关数据。不迟于每次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通过上海财政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当期债券基本信息、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对于专项债券,重点披露上海市及使用债券资金相关各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专项债券项目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并充分披露对应项目详细情况、项目融资来源、项目预期收益情况、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以及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等。
  上海市政府债券存续期内,上海市财政局通过指定网站按规定披露财政预决算和收支执行情况、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信息,并按照财政部规定格式披露季度经济、财政有关数据。
  第八条  上海市财政局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或“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并邀请上海市审计局等非财政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九条  招投标结束后,上海市财政局于招标日终前通过指定网站按照财政部规定格式披露发行利率等发行结果信息。
  第十条  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分销期为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
  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的上海市政府债券,由柜台业务承办银行通过网点柜台或电子渠道,于分销期内在上海市范围内向个人、中小机构等柜台业务投资者分销,分销期为招标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柜台业务承办银行应向投资者公布债券分销价格。
  第十一条  上海市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上海市财政局不迟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后一个工作日)15:00,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上海市财政局在缴款日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上海市财政局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5:00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上海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6:00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上海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上海市财政局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未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十二条  上海市财政局按照3年期及3年期以下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面值的0.5‰,3年期以上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面值的1‰,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的上海市政府债券,上海市财政局按照柜台业务承办银行柜台中标额度的4‰支付分销费用。
  第十三条  若承销团成员已足额缴纳发行款,上海市财政局不迟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或分销费用拨付;若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上海市财政局不迟于收到该承销团成员发行款和逾期违约金后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或分销费用拨付。
  第十四条  上海市政府债券于上市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  本  付  息
  第十五条  上海市财政局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按照财政部规定格式披露还本付息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海市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上海市财政局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15:00,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十七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上海市财政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十八条  上海市财政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或分销费用,或者未按时足额向相关机构支付应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或者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罚息。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或者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T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上海市财政局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T+1日,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的债券为T+4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上海市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T+3日,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的债券为T+6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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