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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职业技能考核收费项目及明确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1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本市职业技能考核收费项目标准的函》(沪劳保财〔2005〕4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的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职业技能考核费项目下,增加技师、高级技师和单项职业能力考核3个二级收费项目,取消上岗证1个二级收费项目。同时,取消职业技能考核中的“A、B”类别划分。
  职业技能考核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职业技能考核费收费的执收主体为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收费对象为参加职业技能考核的人员。
  二、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三、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财综〔2004〕65号文的有关规定,职业技能考核收费收入中,按每人次4元标准上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其余部分上缴市级国库。上缴市级国库时,请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4221款“劳动保障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四、单项职业能力证书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发放;对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低收入群体参加单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免收考核费。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请执收单位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附件: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考核收费一览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考核收费一览表

职业资格

理论考核/应知(元/人次)

技能考核/应会(元/人次)

单项职业能力

 

75

初级工

10

75

中级工

20

95

高级工

25

125

技师

130

220

高级技师

130

220

    注: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资格考核,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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