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印发日期:2011-03-17 | 文号:沪财预〔2011〕29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11-057
内容描述: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自2011年2月1日起,取消“卫生质量检验费”等3项收费项目,取消“企业注册登记费”等7项收费项目下的10项子收费事项,同时废止相关收费管理文件或停止执行文件中的部分条款(详见附件1)。
二、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上述收费取消后减少的市、区县两级财政收入,按原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相关执收单位必要的经费支出,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负担。
三、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将2011年2月1日前欠缴、未缴的相关收费收入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对2011年2月1日起至收文之日期间已收取的相关收费收入,予以退付。同时,在4月底前,完成《项目登记购买簿》、《收费许可证》项目注销(变更)以及相关财政票据的缴销等工作。具体要求参见《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1〕11号)。
四、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收费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表;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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