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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印发日期:2012-12-05   |  文号:沪财预[2012]153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有效  |  索取号: AB1200000-2012-231
内容描述: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意将本市中心城区“机动车道路停车费”的执收主体,由市运输管理处调整为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全市收费分成比例作统一调整。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道路停车费执收主体等事项的函》(沪交财函〔2012〕19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12年市政府令第85号)“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理顺及统一本市道路停车场收费管理,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将本市中心城区(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机动车道路停车费”的执收主体,由市运输管理处调整为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收入市级与区县级的分成比例统一调整为1:9,由各区县执收单位在收缴环节分别缴入市级和区县级国库。

  三、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执收“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所需的收费票据由区县财政局负责供应。

  四、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道路停车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五、请在接函后即通知相关单位及时到所在区县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领购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及范围进行收费,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收费对象、标准等其他征收事项仍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收取机动车道路停车费的复函》(沪财预〔2005〕1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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