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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印发日期:2012-12-28   |  文号:沪财预[2012]167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有效  |  索取号: AB1200000-2012-252
内容描述:贯彻落实国家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本市涉及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

  二、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取消和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减少的市、区县两级财政收入,按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

  三、各有关单位应分别到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及时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同时,清理相关财政票据,对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予以销毁。

  四、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年度欠缴、未缴的收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

  对此次涉及取消和免征的收费项目及其预算科目,市财政局已在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各有关单位在办理相关收费清退补缴业务时,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退补缴专用”项目,并在本执收部门“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预算科目内核算。

  五、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收费取消和免征的落实工作,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本市涉及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3.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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