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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事项的通知

印发日期:2014-12-29   |  文号:沪财预[2014]155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有效  |  索取号: AB1200000-2014-215
内容描述:关于公布2014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事项的通知。

市农委,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本市201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方案已报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就有关收费清理以及后续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渔业船舶港务费”,将“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缩小“社会保障卡工本费”、“上海市居住证工本费”、“道路运输管理证照工本费”的征收范围。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中的非居住房屋交易手续费,降低征收标准50%。(详见附件1)

  二、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本次收费清理后减少的财政收入,按收费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各有关执收单位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各有关单位应分别到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同时,清理相关财政票据,对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予以销毁。

  四、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年度欠缴、未缴的收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对此次涉及取消的收费项目及其预算科目,市财政局将在非税收入信息系统中予以注销,各有关单位在办理收费清退补缴业务时,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退补缴专用”项目,并在本执收部门“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入预算科目内核算。

  五、对本次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缩小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和降低收费标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清理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或者其他名义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同时,对已明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费,由符合资质的避雷安全检测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检测和收费。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表

      2.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4年12月29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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