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管理的通知
印发日期:2016-01-29 | 文号:沪财预〔2016〕13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有效 | 索取号: AB1200000-2016-030
内容描述:关于本市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管理的通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精神,经报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就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局下属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为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的执收主体,具体收费项目包括“国产药品注册费”(包括补充申请注册费、再注册费),“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包括首次注册费、变更注册费、延续注册费)。
二、收费标准由你局按照国家要求从严核定。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人日费用标准×注册所需人数×注册所需天数,人日费用标准按不高于2400元/人?天。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具体人日费用标准及所需人数、天数,由你局根据工作实际分类确定,并将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在收费实施前向社会公示。
三、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经认定属于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其首次注册费。
四、你局在收取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后,不得在审评、现场检查过程中再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收取本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五、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请执收单位到市财政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注册登记手续,收费时应当使用《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开票,收费收入由缴款人直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
六、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落实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执行。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