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调整公安车管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印发日期:2017-12-25 | 文号:沪财税〔2017〕98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200000-2017-433
内容描述:关于同意调整公安车管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上海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函》(沪公函〔2017〕98号)、《关于商请调整公安车管业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相关补充事宜的函》(沪公警保函〔2017〕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配合做好市公安局有关车管业务办理主体的调整扩大工作,保障相关车管业务及其收费管理的有序开展,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加各区公安分局为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驾驶证工本费的执收主体,由其在组织“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考试”时向参考人员收费。
二、市、区公安局执收车管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所需的收费票据分别由市、区财政局提供;收费收入分别全额缴入市与区级国库;实施有关车管业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三、请在接函后即通知各区公安分局及时到区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领购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及范围进行收费,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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