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
市房地资源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函》(沪房地资法[2008]524号)收悉。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后的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及具体实施意见附后。
请你局会同相关区县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并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征地补偿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调整方案平稳实施。
特此函复。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