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0-12-29 | 文号:沪财税〔2020〕43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200000-2020-487
内容描述:关于转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20〕5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管理实际补充明确有关事项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本市民防工程建设费(对应财税〔2020〕58号文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该项收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减免政策、入库级次、使用分配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对以往年度应缴未缴的收费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民防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税务部门应根据民防部门提供的民防工程建设费核定数实施征收,具体办理流程由市税务局会同市民防办按照“便民、高效”原则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企业和群众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全面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细化制定,确保不增加缴费人的缴费环节负担。市民防办应及时将按规定可予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的事项信息报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税务部门应按国家和本市国库集中收缴等制度规定开展执收并开具有关收费票据,及时足额将收费收入缴入市级国库。民防部门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项目注销与票据缴销手续,并负责将以往年度开具但尚未缴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予以收回作废。
四、按照财税〔2020〕58号文、《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可以办理退付的,由民防部门向退付申请人提供确认退付材料,税务部门据此办理退付手续。
五、税务、民防、财政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管理系统互联互通与收费征缴信息共享传递。按职责分工做好征管业务衔接、相关地方性规章修订等后续管理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