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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复函

印发日期:2021-03-17   |  文号:沪财税〔2021〕12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200000-2021-117
内容描述:关于同意设立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复函。

上海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商请同意增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项目的函》(沪公函〔2020〕27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516号)等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同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以及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补发、换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时收取证件费。收费标准为:成人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上述收费按照《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收,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收费统一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执收的收入按照5:5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级与市级国库,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执收的收入,按照5:5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级与区级国库。

请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项目登记与票据领购手续,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和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对象等信息,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落实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与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7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