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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印发日期:2021-08-05   |  文号:沪财税〔2021〕33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200000-2021-239
内容描述:关于同意设立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上海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商请开设上海市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函》(沪水务〔2021〕150号)以及《关于商请开设上海市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相关内容补充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等规定,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开设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为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实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市、区分级审批管理征管制度,其中:

在费额核定环节,由水务部门负责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①水利部和市级相关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市级水务部门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②区级相关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由区级水务部门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

在费款征收环节,由税务部门根据市、区水务部门提供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核定数实施征收。

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你局会同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另行制定。

三、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市减费降负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1.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2.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一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3.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水土保持补偿费统一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国库集中收缴等制度规定开展执收并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市级部门核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1:9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级与市级国库;区级部门核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1:9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级与区级国库。

五、有关部门应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和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对象等信息,落实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上述事项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5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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