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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变更教师资格考试费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印发日期:2024-02-23   |  文号:沪财税〔2024〕6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200000-2024-089
内容描述:关于同意变更教师资格考试费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变更教师资格考试费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函》(沪教委财〔2024〕3号)收悉。根据《关于同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资源统筹方案的批复》(沪委编委〔2021〕147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教师资格考试费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的执收主体统一调整为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二、请你局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到市国库收付中心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领用证》有关注销、变更手续。

  三、教师资格考试费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执收主体变更后,征收对象、收支管理等其他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23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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