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设立领事认证费(含附加证明书)有关事项的复函
印发日期:2024-03-18 | 文号:沪财税〔2024〕12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200000-2024-105
内容描述:关于同意设立领事认证费(含附加证明书)有关事项的复函。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商请将领事认证(含附加证明书)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函》(沪府外办领〔2023〕824号)收悉。根据《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8号)、《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关于通报地方外办履行〈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有关工作安排的函》(办领函〔2023〕11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向申请办理涉外公文书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的单位或个人收取认证费(含附加证明书),收费标准为:民事文书50元/份,商事文书100元/份,申请人要求加急办理的,每份另收50元加急费。
二、上述收费统一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时应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你单位办理领事认证及附加证明书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三、请你单位及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领用证》的项目登记与票据领用手续,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妥善做好相关业务工作及原有收支管理的调整衔接,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和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对象等信息,落实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