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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

印发日期:2025-06-19   |  文号:沪财税〔2025〕43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210000-2025-205
内容描述:关于同意将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将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函》(沪市监财务〔2025〕14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自2025年6月30日起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各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收取的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继续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关于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9〕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你单位做好以往年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的收入清算工作,将截至2025年6月30日应缴未缴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按规定上缴市级国库,并按要求办理票据缴销等相关手续。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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