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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市2024年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4-03-11   |  文号:沪财资〔2024〕4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200000-2024-094
内容描述:关于开展本市2024年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机制的通知》(沪府发〔2018〕23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本市开展2024年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将书面审议关于2023年度本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听取和审议关于2023年度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各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应按照本市关于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机制的相关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和市区联动,按时完成2024年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各项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应当遵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在落实《实施意见》有关报告重点要求基础上,紧扣党的二十大关于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决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五年规划中确定的人大常委会监督重点关注的内容,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报清国有资产家底,进一步说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以及重点改革进展,重点反映发现问题后完善管理和整改措施的效果情况,进一步聚焦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问题原因分析并提出具体可行的推进改革、改进工作的措施,不断提高报告质量,共同推进2024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二、工作安排

  (一)报告内容

  2024年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以各类国有资产2023年度数据及有关情况为编报基础,由综合报告和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专项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等四个专项报告组成。

  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全市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综合报告的重点是: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负债等基本情况;贯彻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有关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情况;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效果情况;存在问题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专项报告分别反映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相关资产报表和分析报告)。各类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的重点分别为:

  1.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专项报告。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与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贯彻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有关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情况,存在问题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2.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与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贯彻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有关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情况,存在问题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3.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资产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贯彻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有关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情况,存在问题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4.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贯彻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有关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情况,存在问题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工作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二)报送时间及要求

  1. 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由市财政局于6月15日前汇总完成。

  2. 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报,于6月15日前完成。

  3. 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专项报告: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编报,于6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

  4. 全市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编报,于6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

  5. 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机管局负责编报,于6月10日前完成。

  6. 全市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由市规划资源局会同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等国有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编报,并由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汇总,于6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

  7. 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由各区政府负责编报本区国有资产报告(包括综合报告和四个专项报告),于5月31日前,以区政府正式文件形式向市财政局报送,同时抄送市国资委、市规划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汇总编报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三、做好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相关工作

  各市级相关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共同完成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要求,配合做好人大专题调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等各项工作。各区政府应根据本级人大的要求,做好本级人大审议本区2024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相关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1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