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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  |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4日

财资〔2023〕3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全面深入开展国有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工作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编报2023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以下称月报)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及内容 
  (一)各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地方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称报送单位)的月报统计报送范围为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 
  (二)各报送单位报送的月报报表包括:封面、主要指标表、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监测表、生产经营重点指标表。 
  (三)各报送单位应按月报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及时反映企业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异动指标解释等信息。 
  二、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月报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https://tybb.mof.gov.cn)报送。系统操作手册可在财政部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http://zcgls.mof.gov.cn/zhuantilanmu/gyqicwxxgl)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管理专题栏目中下载。 
  其中: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各级单位(企业)通过统一报表平台报送。已通过全国国有文化企业监管系统报送月报的文化企业,不需再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报送。已完成统一报表平台二级部署的各省(区、市)财政厅(局),通过本地统一报表平台采集、审核和汇总本地区各级单位(企业)数据,并与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进行数据同步;未完成二级部署的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采用原方式报送。不适用网络报送方式的单位(企业),在财政部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管理专题栏目中下载统一报表离线客户端。 
  (二)各报送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汇总审核后的上月月报报送财政部(资产管理司)。 
  三、编报工作要求 
  (一)持续推动应报尽报,提升月报覆盖面和完整度。各报送单位应严格依据编制说明中的有关要求,基于国有企业名录,按照企业真实的管理层级在月报系统中构建企业树型结构,摸清单户法人企业情况,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面纳入月报统计和报送范围。因新设、重组、破产、注销、财务或股权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导致编报范围发生变动时,报送单位应及时调整更新报送口径并在附报材料中充分说明相关情况。 
  (二)完善三级审核机制,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可靠。各企业要严格遵循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有关要求,准确如实地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经济业务事项。各报送单位要压实责任,加强对财务信息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系统公式审核、财务审核、汇总分析审核三级审核机制,防范数字造假,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财政部门将加大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财会监督力度,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督促企业立即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的,严肃查处问责。 
  (三)重视数据挖掘研究,做好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各报送单位要高度重视月报数据研究分析工作,密切关注地区和行业国有企业经济运行走势和财务状况,科学研判数据信息中展现的趋势、情况和问题,切实提高对国有企业经济运行的研判能力,推动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工作从定期统计、汇总、报告转向日常监测、分析、研究。对月报数据分析形成的重要判断、重大风险或规律性认识,可以专报信息等形式向财政部、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充分发挥月报工作对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的支撑作用。 
  (四)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强化财务信息数据安全。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报送单位确定报送信息密级。对确定为涉密或敏感的财务信息数据,其收发、传递、复制、保存等应符合相关保密要求。凡企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通过统一报表离线客户端报送。严禁通过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安全措施的载体传递涉密信息。 
  各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规范工作流程,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月报工作。财政部将对各单位月报工作进行总结通报。 
 
  联系电话:010-61965705/5750/5783; 
  传    真:010-61965704; 
  电子邮箱:czbgzysc@163.com。 
 
  附件:1.2023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报表
               2.2023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编制说明
               3.2023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指标数据核对表

 
  财  政  部
  2023年1月11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