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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01日

沪财会[2003]102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6号)转发给你们,请即转知所属企业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6号)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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