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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印发日期:2011-02-23   |  文号:沪财会[2011]14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11-040
内容描述:本市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按照执行。

  一、加强工作协调,做好各项前期准备

  1.各单位应积极会同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密切工作联系,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切实做好《医院会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贯彻实施的准备工作。

  2.各单位应加强调研,充分了解所属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会计人员等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开展模拟测试,重点关注新旧科目衔接、新制度对医疗机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等,增强各项工作开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宣传培训,推动新制度顺利实施

  1.各单位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向医疗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广泛宣传,使各单位充分认识规范实施新制度对深化医疗改革、规范医疗行为的重大意义,为新制度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2.各单位应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将医疗机构会计人员、内审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全面纳入培训范围,并将培训工作延伸拓展至新制度实施前后的全过程,确保培训工作及时有效。

  三、加强跟踪评估,切实提高新制度实施效果

  1.各单位应通过定期沟通、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密切跟踪新制度实施情况,加强对执行新制度医疗机构的指导,帮助医疗机构解决新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新制度实施工作平稳开展。

  2.各单位应切实掌握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全面分析新制度贯彻实施情况,评估总结新制度实施成效,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市财政局会计处。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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